車禍調解理賠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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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10-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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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5月那邊有發生車禍
當時我是要去參加統測完要回家
然後其道 一半 我要超過我前面機車(向左)
躲要經過他身旁的時候 他突然向我這邊移動一下
當我看到的時候 來不及了 我就從他後面撞到他了
後來 也有較警察來做筆錄跟酒測了
過幾天後
有趣跟對方要談和解
可是沒想到對方說要40萬
然後去到調解委員會又從40降到25萬
(對方 手差傷 腳扭到 我也是差傷 我同學是被我在的 他也是差傷 腳也扭到)
後來
過沒多久
街道警局的電話
叫我去做筆錄
去到警局 才知道 對方對我提出告訴
然到說 他都沒有錯嗎? 整件事情都是我的錯嗎??
為什都無法各退一步和解就好呢??
一定要上法院
又不是說我不想跟他和解
請懂得大大們 幫我解答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0-10-24T17:40
Dear 版主
就您的問題中,由於寫得不夠完整,很難給您一個完整的建議!
如何說呢?
在法律上如果要在車禍上判斷過失,至少要說出完整的案由。
就字面上看來,您是由後方追撞上去的!
而...閃避不及,又可以牽扯出您是否有保持安全車距呢?
則您在此次意外中,在警察局的筆錄上是如何寫的!也將是個關鍵!
如果您的說詞,如您上述所說「對方臨時轉向或靠邊,則頂多警察會問有沒有顯示方向燈」
換言之...
追撞
(公共危險)
(應注意而未注意)
(傷害)
如果對方提出告訴,基本上這三項裡面是一定有的.,接著就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內的"行政責任")
但...我想這因該不是版主想聽到的回答。
而...之所以先說明,是讓您知道,就算對方提告,也是從上述所觸及的法規內找出相關的「佐證」,方使案件成立的。
所以,除了上述,您需要著手思考如何應對外!
亦可思考主張為和解!因為法律刑法第12條內亦有說明: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也就是說 ,您要如何強調非出於故意(避重就輕)?
今日對方提出如此天價之提議!就是因為知道您是後方追撞!
您在法律上,就是比較弱勢的一方!而也相信對方踩著沒人希望被掛上罪名,所以變向加價!
So...雖然您目前確實已經觸法,但如果對方開價這麼離譜...我想您在挑解委員會上,因該也知道可以免費諮詢律師,該如何處理?
又則,請律師寫一份和解書將事由寫的婉轉些(或是律師有找到什麼事證可以反推原告疏失)
於未來如果開庭,和解書亦可遞出,請法院協助和解!則可藉由完善的和解書,表示您是願意和解,而對方以不合理的要求,迫使和解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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