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歸屬問題和後續賠償責任(急!20點) - 法律
By Necoo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的經過99年8/1號 我從五福路和建國路十字路口發生車禍事情是這樣 對方開車 但他有打方向燈 打左邊 不過他的車道是機車道 然後他又忽然彎右邊我要從他的左側過去 然後他又忽然轉左 就直接撞到我想問的是 就這樣來看的話肇事責任是由誰負責我的機車也刮傷歪掉 對方是後照鏡斷掉 所以這樣的話 我的車要先修理嗎 還是如何?後續的賠償問題 強制險 這些我都不太懂 麻煩有大大可以詳細講解!
P.S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 申請提供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不清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什麼...
還有強制險5日內的要哪些證明??
P.S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 申請提供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不清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什麼...
還有強制險5日內的要哪些證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Bennie
at 2010-08-05T18:56
at 2010-08-05T18:56
依據你所述之現場狀況"
本案對方車由外線違規左轉 ,應是本案肇事之主因 。
我想問的是 就這樣來看的話肇事責任是由誰負責
你應該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的疏失肇事[次因 ]存在。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我的機車也刮傷歪掉 對方是後照鏡斷掉 所以這樣的話 我的車要先修理嗎 還是如何?
將損壞的外觀與更換的零件,拍照存證後即可著手修理。
後續的賠償問題 強制險 這些我都不太懂 麻煩有大大可以詳細講解!
假設[只有投保強制險] 而已"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 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 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本案若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 並無涉及任何刑事責任。
若你們只想要求修復費用,你必須要有[無法拿到全額賠償]的心理準備。
財損這一部份"依法雙方都得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簡單的說:雙方都絕對無法拿到,修復費用的全額理賠。
P.S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 申請提供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不清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什麼...
同上[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表 ]說明:
還有強制險5日內的要哪些證明??
五日只是陳報出險而已"
詳見以下網址內文(必備文件)說明:
http://www.trvsa.org.tw/4-1.htm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端看你自己如何去衡量利弊得失,是否值得為[不算多]的理賠金,或[一時的意氣用事],去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2010-08-06 07:14:29 補充: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2010-08-06 07:16:12 補充:
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2010-08-06 07:45:30 補充: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絕無
[馬上就知道.雙方對錯比率多少]之說法。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2010-08-06 07:46:11 補充: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 [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自訂的內規 而已。
不能做為抗衡談判的依據。
2010-08-09 21:05:55 補充:
TO:candy16899 請注意:
強制險是 採交叉理賠
注意 詳細閱讀 強制險的 排除條款規章好嗎?
或請 去電 各大 承辦 強制險的 保險公司詢問 即可知曉
何謂 交叉理賠
又何謂 排除條款 要件
2010-08-09 21:14:20 補充:
再則
哪來
以警方筆錄三聯單的資料到交通裁決所申請初判表(肇事證明單)申請,馬上就知道.雙方對錯比率多少.?
請你可否 找出 任何一件 案例 有此 比率說明?
和解書內容"
是否[含強制險] 需雙方當事人 都同意 ,才得以有注記[含強制險]字樣。
絕非 單方 主張[含強制險],受傷被害人,就一定要同意遵守的。
簡單的說:
是否[含強制險]務必要由雙方協議,達成協議後,從其協議。
2010-08-09 21:20:16 補充:
本案
並未提及 任一方有酒駕
所已與妨害公共危險罪 無關
縱使 有酒駕之案例!
也非
受害者可以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實際上 是由 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 內部的
特別補償基金會 負責 理賠
而非由 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 支付 理賠金
2010-08-09 21:22:33 補充:
很抱歉!
你說的[公共危險罪係屬公共起訴哦]
應該修正 為
屬 公訴案件
沒有
公共起訴 這名詞 存在
2010-08-12 05:27:13 補充:
請針對 本個案 提問 者 所列 之重點 做答
亦 無須表明 台端的 身份 職業 為何
本人是否也需表明 30年的實務經驗 與身份職業,方能做答?
強制險 不論哪一方 過失 一律都採 [交叉理賠 ]
當然
若屬單一事故 者
酗酒 強制險 當然拒絕理賠
但 若非屬 單一事故[二車以上]
仍以 交叉理賠
誠如 台端 所舉例 的案例 而論
甲方 當然 無法申請 強制險 理賠 沒錯!
但仍 得 由乙方 交叉理賠
台端怎會將[交叉理賠]的部分 視而不見?
2010-08-12 05:32:40 補充:
本案
提問人
並未提及 任一方有酒駕
所以
與酒駕 [妨害公共危險罪]截然 無關
就個案回覆
不是上網 找一些 條文 [甚至錯誤的資訊] PO上
例如:
何來 [以警方筆錄三聯單的資料到交通裁決所申請初判表(肇事證明單)申請]
『馬上就知道.雙方對錯比率多少.?』
這種錯誤的訊息?
又哪找來
[公共危險罪係屬公共起訴]
這名詞?
2010-08-12 05:42:33 補充:
既然台端 是
保險公司理賠經辦
怎會 PO 上
上開 錯誤的資訊?
台端看過
哪一份 交通大隊 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有[違法]註明過:
肇事責任比率?
依法都僅能 以[肇是主因] 與[肇事次因] 說明而已。
縱使 是出自
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 也同!
2010-08-13 23:35:05 補充:
答非所問
台端 怎無法找不出
初步分析研判表的 百分比 案例 PO上?
刑法第185-4條
妨害公共危險罪 的部分"
當然 如台端 所查詢的 案例 原本警方就務必要主動 另案 依法移送偵辦
這類新聞 幾乎天天都有
無需 上網找新聞案件 轉載
交叉理賠 的定義
台端還是 依然處在 一知半解的階段吧!
本人已說得很清楚
酒駕者
強制險 是會拒絕理賠 沒錯
還是 請台端 弄清楚
何謂 [交叉理賠]!
By Lily
at 2010-08-06T07:59
at 2010-08-06T07:59
請您做主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回答後的知識,雅虎視同為其財產,有權販賣轉讓出版修改等情勢,知識會是真實的嗎?提問者獲得的會是真知嗎?羅名欽
By Anonymous
at 2010-08-05T18:08
at 2010-08-05T18:08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By Lauren
at 2010-08-03T02:11
at 2010-08-03T02:11
2010-08-06 10:52:55 補充:
3號回答者: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是錯誤回答哦!
肇事者茲因:是酒駕或是違規行駛係屬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不理賠哦!
例如:(甲方為自己)喝酒導致與(乙方為對方)相撞時::(甲方為自己)肇事因此而受傷時對方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甲方應負責自己醫葯費及對方理賠金一定要民事和解.公共危險罪係屬公共起訴哦.及監理站因理賠而記點,下一次投保保費會調高一點哦!
但(乙方為對方)受害者可以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10-08-11 15:17:13 補充:
3號啊旭 ( 知識長 ) 你回答錯誤.我是保險公司理賠經辦,
假設:(甲方為當事者)故意酒駕肇事撞到(乙方受害者)
乙方受害者可以向甲方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甲方因酒駕無法向乙方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方要負責自己受傷之醫療費及負責乙方產物保險公司理賠限額超出金額之醫療費及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及殘障之用品及財物損失費用等
如果當事人酒駕產物保險公司就不負責賠償當事人,否則大家皆酒駕無法請求產物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哦!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208%...
酒測值超出0.55毫克,被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而移送地檢署。
2010-08-11 15:17:31 補充:
3號啊旭 ( 知識長 ) 你回答錯誤.我是保險公司理賠經辦,
是公共危險罪才對哦!被保險人己○○酒醉駕車並致人受傷一事,即已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兩造均無爭議,己○○酒醉駕車經鈞院判決公共危險罪確定,屬第3 款故意行為與第7 款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二者競合,故依前開規定產物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2010-08-11 15:17:55 補充:
保險法第29條第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即保險所承擔之危險需為非因故意而偶然發生之危險,若危險之發生係出於當事人之故意,則此危險非為保險所稱之危險,故保險法與保險契約條款對此均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規定。
2010-08-12 11:35:44 補充:
犯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甲男呼氣酒精濃度遠低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不得駕車之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且事故的發生與甲男酒後駕車似無關聯,為何還會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189398&ctNo...
2010-08-12 11:36:01 補充:
酒駕處罰最重的規範,首先當然是刑法。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之3規定,一般人飲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駕車,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010-08-12 11:36:07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駕駛人酒駕行為亦設有行政罰,行政機關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2010-08-12 11:38:52 補充: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 高市警嚴懲
警方說:黃姓員警由於拒絕呼氣酒測,於是改以抽血酒測,酒測值每公升1.25毫克;他酒後駕車肇事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後也已賠償遭波及車主,與對方達成和解,但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送辦。
By Annie
at 2010-08-03T20:14
at 2010-08-03T20:14
強制險只理賠受傷的人的住院醫療 實支實付
除非你有加保第三責任任意險 車子才有理賠唷!
車禍當時有無報警請警察來畫車禍肇事圖
初步分析研判~~~就是初判的肇事責任歸屬 (誰對誰錯)
去警察局申請
先去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如能各退一步和解那是最好不過了!車禍發生真的很氣人 但小事情能盡快解決那是最好不過的
因為大家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但能夠有共識 有智慧處理讓大事化小事化無~~那是最圓滿的
否則上法院真的很累人!
2010-08-02 10:58:42 補充:
如果有堅視器 最好能調閱當作證據
Related Posts
KKBOX破解檔針對Vista系統的
By Harry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
請問夫妻雙方皆信用不良,借用大伯名義買房子...
By David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
如何自製yahoo!!即時通版面??
By Joseph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
關於AXN台越獄風雲廣告曲
By Frederica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
行政法申論誰會?
By Zenobia
at 2010-08-02T00:00
at 2010-08-0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