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獅子大開口 - 法律
By Genevieve
at 2011-05-06T00:00
at 2011-05-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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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間,我們發生車禍,我方開車為直行車輛(直線道上為綠燈),對方騎車為支線道直行車輛(應為紅燈),我方人平安,車略微受損,對方為骨折且進行開刀處理,目前向我方求償約150萬.根據警方之初步判定,對方為無照駕駛且未依號誌行駛.我方未注意車前(前車)狀態1.我方有肇事責任嗎?2.已經上過2次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提出15萬理賠,可是對方要求其餘金額應由我方負擔,這樣合理嗎?
3.對方已提出傷害告訴,想請問:1.為何須作第二次筆錄?2.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而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我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對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我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對方之條件。 為何我們只能接受對方以刑逼民的手段,來賠償不合理的要求,我們都沒有反擊或因應之道嗎? 3.無照駕駛為何不是公共危險罪?
3.對方已提出傷害告訴,想請問:1.為何須作第二次筆錄?2.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而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我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對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我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對方之條件。 為何我們只能接受對方以刑逼民的手段,來賠償不合理的要求,我們都沒有反擊或因應之道嗎? 3.無照駕駛為何不是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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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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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1-05-08T04:41
at 2011-05-08T04:41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根據警方之初步判定,對方為無照駕駛且未依號誌行駛.
肇事主因 "
我方未注意車前(前車)狀態1.我方有肇事責任嗎?
肇事次因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2.已經上過2次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提出15萬理賠,可是對方要求其餘金額應由我方負擔,這樣合理嗎?
記住:
對方求償ˋ提告的對象是肇事當事人[你],被提起公訴ˋ判刑的是你,刑事庭保險公司可是無法代替你出庭的。
所以千萬不得把所有事情,都推給保險公司,這絕對會惹毛被害人,堅決不撤回告訴,就是要你被判刑才高興,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金額多寡而已,那你就慘了。
3.對方已提出傷害告訴,想請問: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只要提出法院就必須受理。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1.為何須作第二次筆錄?
可能檢方認為第一次的警方函送的筆錄,不夠清楚或有遺漏之處,是會命原單位再做一次筆錄。
2.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對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我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對方之條件。 為何我們只能接受對方以刑逼民的手段,來賠償不合理的要求,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對方],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 ,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我們都沒有反擊或因應之道嗎?本案會僵持的原因,除被害人的情緒化之外,主因還是在於你的保險公司 ,不願意提高理賠額度所致。
刑事責任是你在扛 ,保險公司當然落得輕鬆,民事官司慢慢磨,拖越久對保險公司越有利 ,一ˋ二年後再判決確定,該公司再依判決理賠還不遲。
本案你的保險公司,都已願意批核15萬 ,顯然有相當的傷勢,且任意險是採 有過失主義 ,你的保險公司願意 理賠,就足以證明[你確實有肇責存在], 這點應已無庸置疑,且是絕對不可忽視 其嚴重性的重點。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4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再由民事庭,依對方所提的憑據審酌,依法作出較公平的理賠金。
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一直再煩惱一百多萬 的理賠金的籌措問題。
至少能暫時鬆一口氣 !
3.無照駕駛為何不是公共危險罪?
再度強調"
無照駕駛 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 不起衝突。
更與公共危險罪 ,截然無關!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 看 [有無駕照 ] 的。
2011-05-09 10:36:11 補充: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2011-05-09 10:37:54 補充:
偵查庭的檢察官,乃至一審法院刑事庭的審判長,僅就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偵查ˋ起訴ˋ審理ˋ判決而已。
民事部份"
頂多只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解,規勸雙方若可能盡量能達成民事和解而已。
刑事庭不就民事部份,做出任何裁定與判決,也可以根本就不過問。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2011-05-09 10:38:34 補充:
地檢署檢察官根本就無權限,對民事部份,作裁定。
所以絕非[向檢察官或法官說]就有用,過失傷害案件,只要無法達成民事和解,也絕對不可能,有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
請大家要先弄清楚,訴訟程序與刑事庭,檢ˋ院權限在哪,和每件個案的[訴訟成本]考量划算與否~~等,切勿一味鼓勵提問人,讓對方提告,上法院再談。
By Sarah
at 2011-05-09T06:03
at 2011-05-09T06:03
不和解 妳必須 背上傷害前科 還有一些罰金...
當然對方在法院上也能提出賠償..
並不是綠燈就能一直衝.. 上法院一樣對你不利...還有訴訟成本..
保險公司只會拖延戰術而已..對你幫助不大...
才賠15萬 哪間保險公司 那麼不負責?
多跟對方周旋~ 20~30萬 就把它和解下來吧!
By Tom
at 2011-05-10T02:44
at 2011-05-10T02:44
但到時候還是要確定誰才是主肇事著
而後雙方在以比例原則大約八比二的算法
下去分攤
2.已經上過2次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提出15萬理賠,可是對方要求其餘金額應由我方負擔,這樣合理嗎?
你必須負擔一部份是沒錯但並不是對方說多少就多少
走法院應該對你比較有利
為何須作第二次筆錄?一次應是車禍的部分
另一次應是傷害的部分
則我方將面對因過失傷害人者
不要那麼悲觀並不是他們提出告訴
就會被判刑如他被判定是主肇事人
那麼你現在擔心的不就都是庸人自擾
如事件經過都照你所說的話我是建議你
讓法院去判決應該用不了那麼多錢就可解決
了
應對方所要求的金額也是要有關醫療上
所必須使用的情形下才會通過賠償請求
必須符何合情理還要列出明細
而且到時候有可能只需負雙方損失總金額的
十分之二費用對司法有信心一點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5-07T21:39
at 2011-05-07T21:39
叫他去搶銀行比較快...
檢察官聽到對方要這種價錢你等在看誰會被修理吧!!
By Anonymous
at 2011-05-07T20:32
at 2011-05-07T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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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提出15萬理賠,可是對方要求其餘金額應由我方負擔,這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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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認為須作第二次筆錄,因此就要做第二次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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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認為吃虧了,那就上法院,讓法官來評斷吧。
By Oscar
at 2011-05-08T08:36
at 2011-05-08T08:36
既然有和解不成,將所有證據呈送法院,由法院判對你有利
所謂賠償,不過是醫療與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
對方無照只是行政罰,你還是要賠,但可見是年輕人你可以法院上說對方無找騎快,而所要賠的工作損失更因為年輕收入不多,不可能賠太多,假如你撞到個50萬與一個1萬的賠當然不同,因為一樣沒工作6個月一個損失300萬一個損失6萬,賠的就不同
但是你上法院時顯示你有誠意但對方大開口,請法院判,如因你不和解(不賠錢)才會傷害罪,有的人因大開口乾脆不賠去關,假如賠150萬與關2個,去關吧(隨便說別擔心)由保險公司談較有利
2011-05-06 23:18:52 補充:
假如賠150萬與關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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