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通勤時間延長能否要求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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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車子被一個屁孩邊看手機邊騎車撞到車屁股,車子進廠維修時,原本開車上下班只要80分鐘來回,變成要搭乘火車240分鐘來回上下班,這種上下班通勤時間的延長能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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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7-11-20
改坐計程車再請求
Hazel avatarHazel2017-11-24
你可以搭計程車請求車資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7-11-26
改搭計程車,路線不變,跟司機要收據。
Andrew avatarAndrew2017-12-01
如果你問 已經過了怎麼辦
Lucy avatarLucy2017-12-05
答案是 遇到事情就該先問 不是要別人解決妳捅的樓子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12-09
已經過了還是能請求火車費用啦,前提是票根有留著
Hedy avatarHedy2017-12-11
她要時間費啊 @@
Hedy avatarHedy2017-12-13
民事庭比較能夠接受"計程車收據"
抽象的時間素不能求償的....
就像男女感情一樣....
Hedwig avatarHedwig2017-12-18
而且,要是照您的論點,若您搭計程車上下班
請求車資時,對方是不是可以反過來請求"司機費"??? ^_^
因為 本來是你開車,你要扛車禍的風險跟開車的疲憊
Megan avatarMegan2017-12-20
現在 "不用了",那你是不是另外一種的不當得利??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12-22
除非你主張 "你把計程車司機趕到後座,你開去上班"
藉以反駁對方訴求.....
Puput avatarPuput2017-12-23
舒馬克表示:妳技術太差趕不上飛機去坐後座我來開 XD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12-26
如果可以,以後假設有人不小心擦撞到郭董的座車,
按照郭董的年收資產計算,作筆錄一小時,你覺得要
賠多少呢?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12-27
我記得好像寫過相關的考題欸,似乎是不能請求的樣子,跟
對方的預見可能性有關,回家查查再回你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12-29
查到了,書是這樣寫的。民法216條可請求之範圍包括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你的車毀損的部分是所受損害,這是可以請
求的,但是至於你的“所失利益”,依民法216條第二項規定
,必須是“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
之利益”,而你為了上班而承租計程車所支出的費用,不屬
於本條項所稱之“可得預期的利益”,因此不在可請求賠償
的範圍內
Kumar avatarKumar2017-12-30
不過這是書上寫的解法,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可以解套的方法
或是有其他適用方式,可能就要請實務界的先進們為您解答
。不好意思~
Zanna avatarZanna2018-01-03
樓上,不是這樣的。
Kyle avatarKyle2018-01-03
哪個人上班不是"夾怳w定之計畫" = =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1-08
" 依已定之計畫 " = =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1-12
"支出費用" 當然不會解釋成"所失利益"啊......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1-16
到維修結束,這段時間為代步工具費用。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1-18
時間費沒救 他可以搭計程車自己選擇搭火車 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