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車禍造成通勤時間延長能否要求賠償? - 法律Selena · 2017-11-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今年8月車子被一個屁孩邊看手機邊騎車撞到車屁股,車子進廠維修時,原本開車上下班只要80分鐘來回,變成要搭乘火車240分鐘來回上下班,這種上下班通勤時間的延長能否請求賠償? -- 法律All CommentsYedda2017-11-20改坐計程車再請求Hazel2017-11-24你可以搭計程車請求車資Skylar Davis2017-11-26改搭計程車,路線不變,跟司機要收據。Andrew2017-12-01如果你問 已經過了怎麼辦Lucy2017-12-05答案是 遇到事情就該先問 不是要別人解決妳捅的樓子Todd Johnson2017-12-09已經過了還是能請求火車費用啦,前提是票根有留著Hedy2017-12-11她要時間費啊 @@Hedy2017-12-13民事庭比較能夠接受"計程車收據"抽象的時間素不能求償的....就像男女感情一樣....Hedwig2017-12-18而且,要是照您的論點,若您搭計程車上下班請求車資時,對方是不是可以反過來請求"司機費"??? ^_^因為 本來是你開車,你要扛車禍的風險跟開車的疲憊Megan2017-12-20現在 "不用了",那你是不是另外一種的不當得利??Sierra Rose2017-12-22除非你主張 "你把計程車司機趕到後座,你開去上班"藉以反駁對方訴求.....Puput2017-12-23舒馬克表示:妳技術太差趕不上飛機去坐後座我來開 XDEdward Lewis2017-12-26如果可以,以後假設有人不小心擦撞到郭董的座車,按照郭董的年收資產計算,作筆錄一小時,你覺得要賠多少呢?Catherine2017-12-27我記得好像寫過相關的考題欸,似乎是不能請求的樣子,跟對方的預見可能性有關,回家查查再回你Frederic2017-12-29查到了,書是這樣寫的。民法216條可請求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你的車毀損的部分是所受損害,這是可以請求的,但是至於你的“所失利益”,依民法216條第二項規定,必須是“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而你為了上班而承租計程車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本條項所稱之“可得預期的利益”,因此不在可請求賠償的範圍內Kumar2017-12-30不過這是書上寫的解法,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可以解套的方法或是有其他適用方式,可能就要請實務界的先進們為您解答。不好意思~Zanna2018-01-03樓上,不是這樣的。Kyle2018-01-03哪個人上班不是"夾怳w定之計畫" = =Isabella2018-01-08" 依已定之計畫 " = =Anonymous2018-01-12"支出費用" 當然不會解釋成"所失利益"啊......Joseph2018-01-16到維修結束,這段時間為代步工具費用。Lauren2018-01-18時間費沒救 他可以搭計程車自己選擇搭火車 自找的Related Posts房客不配合檢測漏水請教冒用證照問題車禍車禍本人為無肇事責任,目前車修6萬5(為轎車開三的年車)父親當時有昏迷有醒來住院三天(副駕座)本人挫傷目��民法有關特留分關於飯店業實習的一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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