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相關的理賠和責任歸屬 - 法律
By Irma
at 2011-10-29T00:00
at 2011-10-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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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大
前些日子我與人發生汽機車的小擦撞的意外(對方是汽車),當下對方有立即報案,但因現今還沒收到鑑定相關報告,所以到底誰對誰錯的責任歸屬還不曉得,我想問的是...因我有多的擦傷這段時間都在家修養中,未去上班,那這些休假的損失可以向對方索賠嗎?如果真是對方肇事當然是對方賠,但現今還不知是誰對誰錯,萬一是我錯了也不可以向對方所求嗎?
還有雙方車子修繕的損失萬一雙方都有錯,是不是雙方都要各負擔一半????
ps我自己本身有保險.......
前些日子我與人發生汽機車的小擦撞的意外(對方是汽車),當下對方有立即報案,但因現今還沒收到鑑定相關報告,所以到底誰對誰錯的責任歸屬還不曉得,我想問的是...因我有多的擦傷這段時間都在家修養中,未去上班,那這些休假的損失可以向對方索賠嗎?如果真是對方肇事當然是對方賠,但現今還不知是誰對誰錯,萬一是我錯了也不可以向對方所求嗎?
還有雙方車子修繕的損失萬一雙方都有錯,是不是雙方都要各負擔一半????
ps我自己本身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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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1-10-30T12:52
at 2011-10-30T12:52
你有申請鑑定了嗎?
還是連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都未提出 申請?
不管是交通隊[免費 ]或鑑定委員會[需自付3000元鑑定費 ],都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
以上單位都不會 主動分析研判與鑑定,更不可能 主動通知你。
到底誰對誰錯的責任歸屬還不曉得,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我想問的是...因我有多的擦傷這段時間都在家修養中,未去上班,那這些休假的損失可以向對方索賠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如果真是對方肇事當然是對方賠,但現今還不知是誰對誰錯,萬一是我錯了也不可以向對方所求嗎?
縱使 你完全錯!
至少仍可以申請的到 強制險理賠"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 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
受傷被害人 "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對造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還有雙方車子修繕的損失萬一雙方都有錯,是不是雙方都要各負擔一半????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
By Genevieve
at 2011-10-30T23:31
at 2011-10-30T23:31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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