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 有一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的追訴時效為6個月
假設: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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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的追訴時效為6個月
假設: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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