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的起始點如何界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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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 有一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的追訴時效為6個月


假設: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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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10-19
例外當事人舉證
Ethan avatarEthan2019-10-23
告訴期間六個月,本件應該自告訴權人知悉之日(108.1.
1)開始起算,所以108.7.1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了(憑印象
寫的,有錯請指正)。
Hedwig avatarHedwig2019-10-27
更正:本件自108.1.2起算(法務部(85)法檢(二)字
第 2839 號)。
Elvira avatarElvira2019-11-01
所以108.7.2以後(含當日),該告訴權人就不得再提起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