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多我在警察局作筆錄時填寫我的居住所(我戶籍在桃園 我人住台北)
八月收到地檢署的單子 大概就是他們那個地檢署無管轄權 要幫我轉到別的地檢署
於是到了10月 還沒收到開庭傳票 後來打去問 想說怎麼這麼久都還沒開庭
地檢署卻跟我說已經結案 做不起訴處分
理由是傳我兩次我都沒到 但是 原本是 士林地檢轉台北
我也在八月就搬家了 正常來說傳票不是該寄戶籍地嗎?
如果第一次是寄居住所 沒來 第二次不就是要寄戶籍地?
因為前陣子別的案子開庭就是這樣 因為我搬家 它第一次寄沒收到
第二次就直接寄戶籍地
如果是因為沒收到開庭傳票因而結案 就無法上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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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收到地檢署的單子 大概就是他們那個地檢署無管轄權 要幫我轉到別的地檢署
於是到了10月 還沒收到開庭傳票 後來打去問 想說怎麼這麼久都還沒開庭
地檢署卻跟我說已經結案 做不起訴處分
理由是傳我兩次我都沒到 但是 原本是 士林地檢轉台北
我也在八月就搬家了 正常來說傳票不是該寄戶籍地嗎?
如果第一次是寄居住所 沒來 第二次不就是要寄戶籍地?
因為前陣子別的案子開庭就是這樣 因為我搬家 它第一次寄沒收到
第二次就直接寄戶籍地
如果是因為沒收到開庭傳票因而結案 就無法上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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