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誰的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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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多我在警察局作筆錄時填寫我的居住所(我戶籍在桃園 我人住台北)

八月收到地檢署的單子 大概就是他們那個地檢署無管轄權 要幫我轉到別的地檢署

於是到了10月 還沒收到開庭傳票 後來打去問 想說怎麼這麼久都還沒開庭

地檢署卻跟我說已經結案 做不起訴處分

理由是傳我兩次我都沒到 但是 原本是 士林地檢轉台北

我也在八月就搬家了 正常來說傳票不是該寄戶籍地嗎?

如果第一次是寄居住所 沒來 第二次不就是要寄戶籍地?

因為前陣子別的案子開庭就是這樣 因為我搬家 它第一次寄沒收到

第二次就直接寄戶籍地

如果是因為沒收到開庭傳票因而結案 就無法上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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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1-10-26
妳留通訊地給她沒去改的話 是你錯
George avatarGeorge2011-10-27
沒有自動改寄這種事情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10-29
選舉時台灣多少幽靈人口?戶籍地能找到人嗎?
Linda avatarLinda2011-11-01
戶籍地能不能真的找到人不是重點,重點是戶籍地可以達成
合法送達。
Annie avatarAnnie2011-11-06
有去說的還不是和筆錄一樣不起訴和沒去是否有關上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