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前因為欠A先生錢,後來A先生叫他幫忙作事情,A先生先拿錢請他去購買車子~然後在帶他去當舖借錢!就是當人頭!買車先付頭期款,去當舖借錢後再去車行把尾款繳清,我朋友出面購買次數約3~4次,去當舖借錢也是3~4次!後來A先生因為沒淺可繳當舖利息所以就跑了~後來這些事情就告上法庭!我朋友也開了4次庭,現在A先生也出面說明了,這案件我朋友不起訴,因為A先生說是他唆使我朋友做的!現在我朋友又收到傳單,是侵占!好像是車行告的,因為當初他第一次去��
這樣會構成侵占罪嗎~有關買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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