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為何不法管理不能阻卻違法,而是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考慮兩種情況下的
侵權行為問題即可明瞭。亦即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而不
不法管理不排斥與侵權行為同時成立。既然在侵權行為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如此,刑
法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在以上兩種情形時,即不能得出與民法不同的結論。須知,
傳統上的刑法處罰的對象即現今刑法保護的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而其本質上就是
種侵權行為類型。此由法國過往一直視刑法為私法,且法文délits一字同時表達侵
權行為與輕罪自明。蓋刑法上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的犯罪,過去形同挑戰王權,不
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王室法院審理。基上,在判斷刑法上侵害個人或其財產法益
的犯罪類型上,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推理應有高度相似。為保持法價值體系的一
貫,不宜使結論南轅北轍。
: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其實民法上自助行為何以是刑法上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刑法21條亦未特別指明
。因而為什麼自助行為可以,還是要從法理上去推論。這就必須探討自助行為的精
神是什麼?故在這探討"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並不過分。
: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我後來想想,在原始破窗救車一案中,如用緊急避難來討論,必須斟酌利益衡量問
題,即玻璃與狗的生命如何權衡?那若說從民事上,這是一種"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可以連結到依法令的行為,那問題應該會簡單許多。當然我也同意用推測承諾
,不過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盡量還是從法定中去找,那現在就有一個
在其他法規範中受保護,且被獎勵的無因管理,稍為連結一下,問題就解決了。
這是實益部分。
: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我不認為無因管理僅是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規定。民法175條明定管理人除惡意與
重大過失外,對管理所生之損害可以免責。這顯然對管理者是相當優惠的規定,而
既然民法都知道管理行為可能產生損害了,本人在此狀況下本來就有義務要容忍。
這就是一種法規的授權阿。看法律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是利益歸不歸屬,費用返不返還
。而是條文的背後就預想到管理行為會造成損害,而立法者命本人須容忍這種損害,
才訂出法律效果。
: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基於以上理由,我仍認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是連貫的。否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又尤其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秉持著謙益性。其他法領域所鼓勵的行為當然是刑法上依
法令的行為。若使刑法處罰其他法領域鼓勵的行為,那真的是才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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