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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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為何不法管理不能阻卻違法,而是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考慮兩種情況下的

侵權行為問題即可明瞭。亦即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而不

不法管理不排斥與侵權行為同時成立。既然在侵權行為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如此,刑

法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在以上兩種情形時,即不能得出與民法不同的結論。須知,

傳統上的刑法處罰的對象即現今刑法保護的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而其本質上就是

種侵權行為類型。此由法國過往一直視刑法為私法,且法文délits一字同時表達侵

權行為與輕罪自明。蓋刑法上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的犯罪,過去形同挑戰王權,不

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王室法院審理。基上,在判斷刑法上侵害個人或其財產法益

的犯罪類型上,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推理應有高度相似。為保持法價值體系的一

貫,不宜使結論南轅北轍。
: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其實民法上自助行為何以是刑法上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刑法21條亦未特別指明

。因而為什麼自助行為可以,還是要從法理上去推論。這就必須探討自助行為的精

神是什麼?故在這探討"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並不過分。
: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我後來想想,在原始破窗救車一案中,如用緊急避難來討論,必須斟酌利益衡量問

題,即玻璃與狗的生命如何權衡?那若說從民事上,這是一種"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可以連結到依法令的行為,那問題應該會簡單許多。當然我也同意用推測承諾

,不過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盡量還是從法定中去找,那現在就有一個

在其他法規範中受保護,且被獎勵的無因管理,稍為連結一下,問題就解決了。

這是實益部分。
: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我不認為無因管理僅是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規定。民法175條明定管理人除惡意與

重大過失外,對管理所生之損害可以免責。這顯然對管理者是相當優惠的規定,而

既然民法都知道管理行為可能產生損害了,本人在此狀況下本來就有義務要容忍。

這就是一種法規的授權阿。看法律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是利益歸不歸屬,費用返不返還

。而是條文的背後就預想到管理行為會造成損害,而立法者命本人須容忍這種損害,

才訂出法律效果。
: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基於以上理由,我仍認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是連貫的。否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又尤其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秉持著謙益性。其他法領域所鼓勵的行為當然是刑法上依

法令的行為。若使刑法處罰其他法領域鼓勵的行為,那真的是才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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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09-08-14
175是急迫危險的時候的特別優惠,174的無過失責任才是常態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8-15
從174來看那一段不認為僅是利益歸屬的部份要全部重來.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8-19
因為在這個情況除了利益不均衡的情形都可以援用緊急避難,
Susan avatarSusan2009-08-21
(150),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8-26
畢竟現實上人非聖賢,對於各式各樣的"雞婆",成事不足,敗事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8-27
有餘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縱然回到適法無因管理成立的情形,
Ethan avatarEthan2009-08-30
150也是蠻不錯的規定可連結到刑法的依法令的行為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09-03
因178溯及管理開始時適用委任之規定,管理人仍負輕過失責任
Jack avatarJack2009-09-05
不過緊急避難同樣的要件在刑法裡就有,而且效果更直接.
Faithe avatarFaithe2009-09-08
適用委任的話,變成我委任你打破我車窗救狗。哇~這應該
Zora avatarZora2009-09-10
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同意了吧。連違法性都不必討論。
Noah avatarNoah2009-09-15
故找到車主本人且經本人承認後,在構成要件層級就解決了
Olive avatarOlive2009-09-16
那一條是擬制的效力,旨在使其行為如同委任待之,並非將其等
同於委任(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406以下)
Emma avatarEmma2009-09-18
對阿,但會影響刑法的判斷嗎?這有點疑惑,要多想一下。
Olivia avatarOlivia2009-09-23
論理論的通就可以了吧,通常解決方式都不只一種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09-09-26
論理比較重要,要不直接去找教授比較快~
Wallis avatarWallis2009-09-27
那只是說明,無因管理制度仍然考慮到本質上其亦為侵權行為,
Quanna avatarQuanna2009-09-30
並未排除過失責任的適用.適用委任規定時,管理人有過失時,
Isla avatarIsla2009-10-02
其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仍可能成立.
Carol avatarCarol2009-10-05
此外,設一例,成立無因管理時,若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管
Freda avatarFreda2009-10-06
理事務之一部,有於違背任務行為之著手,但因障礙而未遂,試
Isla avatarIsla2009-10-09
問此時本人兼有利害(上述障礙未遂亦可為既遂)之情形,管理
Edwina avatarEdwina2009-10-09
人是否該當於背信(刑法342I),或背信未遂(刑法342II)?
Mason avatarMason2009-10-13
又設一例,管理人為本人修繕房頂,但施工有疏失,未置妥善防
Olga avatarOlga2009-10-17
護措施,適本人返家,不意遭落下之雜物擊中,一命嗚呼,試問管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10-20
理人之行為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
Jacob avatarJacob2009-10-24
構成吧 管理人要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Ethan avatarEthan2009-10-25
構成刑法276。但此非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管理事務的
Freda avatarFreda2009-10-26
實施不利於本人,是一種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暨侵權行為。
Dinah avatarDinah2009-10-31
為什麼砸死本人就是不利於本人,砸破車窗就是有利於本人呢?
Ivy avatarIvy2009-11-04
話說現在暑假,教授也許都回德國避暑去了,比較難找....
Harry avatarHarry2009-11-08
阿....教授可能被困在災區了.冏
Andrew avatarAndrew2009-11-09
因為推知本人認為狗比窗戶重要,救狗破窗利於本人。又本
Andy avatarAndy2009-11-11
修屋頂不利於本人是因為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防止危害
的發生
Leila avatarLeila2009-11-11
這個推知毫無根據,只是管理人的一廂情願.
Ivy avatarIvy2009-11-16
人應不可能想上天堂,不能推知砸死本人是利於本人/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1-19
管理人為管理事務實並沒有砸死本人的意欲.
他實施的行為是"以沒有防護裝置的情形下為修繕行為"
Jacob avatarJacob2009-11-23
所以管理人實施後要立刻通知本人阿,173I有明文。
Hazel avatarHazel2009-11-27
如果主人不願意救狗,那就是非法無因管理了
那就無法阻卻
Agnes avatarAgnes2009-12-02
就客觀言之,仍為利於本人的管理行為.
Xanthe avatarXanthe2009-12-04
管理人施工疏失就是管理事務實施不當,這不是利於本人的
,因為被砸死的不當然是本人,第三人也有可能。
Olive avatarOlive2009-12-06
主人會主張"我將於適時回到車內,其管理於我有損"
Erin avatarErin2009-12-11
照E講法就會成立非法無因管理,仍具不法性
Tom avatarTom2009-12-12
因為主人已經明示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12-14
A大,172的"可得推知"其實可以再想想看。為何立法者要加
這四個字。
Joe avatarJoe2009-12-18
我起初也覺得可得推知應該就可以阻卻違法,就算事後主人
不同意,還是適法無因管理,不過我剛剛去找了前輩的理論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12-18
你著重在推知,可是我不認為"可得",在修房子的情形,管理人
之所以如此為之,乃因主人家有庭院,無路人自旁經過,且主人
Freda avatarFreda2009-12-23
他們是說是非法無因管理
Ethan avatarEthan2009-12-25
可得推知是從客觀判斷。亦即當下行為時,本人想什麼?立
Kyle avatarKyle2009-12-29
出國遠行,平素主人修繕皆如此進行,管理人依其行為為之而已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1-01
法者不知道,立法者也不可能要求管理人先知道再管理。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1-02
那就回到當下吧,犬隻無急迫危險,主人主張"我只是暫離,很快
就回來",而主人確於管理後不久返至見此情形,勃然大怒.
Ina avatarIna2010-01-05
A大之疑,我也問過前輩.....。是適法無因管理。
Elvira avatarElvira2010-01-09
管理人以為為無因管理,然而就一般通念,一個盡責善良的主人
Una avatarUna2010-01-11
縱有迫不得已之事離去,必會於適當時期即刻返回.
Damian avatarDamian2010-01-15
E大加了無急迫危險要件,恐會影響可得推知本人意思的判
Jacky avatarJacky2010-01-18
我認為在利害兼及本人,涉及權衡時,若非有顯有失衡的情形,
否則本人的意思顯需受尊重.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1-19
斷。被悶12小時的狗,跟12小時車子發動雖密閉但狗在其中
享受冷氣有飲水等情形,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顯然不同。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1-20
無因管理從不以急迫危險為前提,承前言,僅就客觀推知即可.
Dora avatarDora2010-01-23
W大的前輩是對的..我在書上找到答案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1-24
我知道,承上述,情形危不危急本人可得推知意思不一樣。
Mary avatarMary2010-01-27
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本人的償還義務縮減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1-30
那麼就回到常見的不適當無因管理,甲乙素睦,乙出國期間颱風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2-04
肆虐,乙屋因而嚴重受損,甲雇工修之,適乙返國,告知已讓售於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2-08
丙,甲則向丙請求,丙則曰已計畫拆除.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2-13
E大此例是要討論民法還刑法?
Joe avatarJoe2010-02-15
本例中若修繕過程涉及將本已預定作他用之舊家具建材拆組重
Ivy avatarIvy2010-02-19
新使用,致令不堪原定用途,甲是否成立毀損罪(刑法354)?
Freda avatarFreda2010-02-20
E大題目有點難懂0.0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2-21
抑或,甲可主張其可得推知其房尚新,本當成立無因管理,不因
丙原有計畫而變,就一般人可得推知,亦不願房屋破損如此,其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2-24
內財物亦本就因風雨有所損傷,其亦係基於無因管理而為適當
之使用,何能該當於毀損?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3-01
贊同"抑或"之後的推論。E大見解如何?
Olga avatarOlga2010-03-02
本例為前段為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396所舉不當的無因管
理之例:)
Erin avatarErin2010-03-06
又,甲之後院有一年代久遠之小屋,適逢八八強震,小屋結構似
Carol avatarCarol2010-03-07
那王師見解如何??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3-11
........今日暫時打住,明日再解。明日還須早起.......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03-14
有損傷,外觀看來頹痞欲塌,適甲出國,其鄰乙見狀,思忖其受損
Ida avatarIda2010-03-17
你用回文在發一篇好了XDDD
Harry avatarHarry2010-03-21
程度,修復或支撐至堪用之成本遠高於重建,故雇工拆除重建之
Jake avatarJake2010-03-25
孰料甲回國後告知此屋為清初古董文物,其燒磚屋樑瓦片皆深
Damian avatarDamian2010-03-26
具文化價值,其縱浩鉅資亦不欲毀之.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03-31
本例亦為不當的無因管理(參同書次頁,後述同).王師本人認為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4-04
不當之無因管理,雖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事務
,為保護本人之必要,應認其無違法阻卻性.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4-06
因為無因管理的目的雖然是鼓勵多熱心助人,但是要有十足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4-06
把握,才實行,法律賦予管理人較高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本人
的權利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4-09
還有個老例子是玻璃娃娃,更一審在減輕其注意義務不負賠償
責任時援用了175,不過更早的少年法庭卻認為觸犯刑法276I,
Hedda avatarHedda2010-04-09
但裁定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確定.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4-09
等等...本人與管理者推知不一致應該是非法無因管理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4-09
沒事..看錯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