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有親戚要我幫忙簽
工作上的人事保證書
(連帶保證人)
但是內容很簡要
(抱歉沒照相備份)
大意
我願意保證某某某工作上
不會刻意造成公司損失
如有造成公司損失
願負完全責任
根據民法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請問用 負完全責任 一詞 是算契約另訂的內容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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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親戚要我幫忙簽
工作上的人事保證書
(連帶保證人)
但是內容很簡要
(抱歉沒照相備份)
大意
我願意保證某某某工作上
不會刻意造成公司損失
如有造成公司損失
願負完全責任
根據民法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請問用 負完全責任 一詞 是算契約另訂的內容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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