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VS行政程序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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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4-05-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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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7條之1規定
(其細則第23條第三項: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跟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2.所以若使用匿名檢舉民眾交通違規,承辦員警可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一項,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但匿名檢舉人已提供具體明確違規資料),拒絕受理違規檢舉?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4-05-05T15:39
ㄟ~~這個可能不能這樣用喔~~
1、行政程序法理面規定的陳情,性質上是屬於憲法規定給人民之權利,意思是說:民眾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可以舉發~~也就是這個''舉發''是人民對行政機關,所以他是規定''人民''的。所以一定要有內容,姓名。因為行政機關應該不會被舉發而找人民麻煩。
2、而這個關於道路交通處罰什麼什麼細則的,他是一種對行政機關自己''內部公務員''所告示的''裁量標準''和''做法''的規定,也就是它是規定''公務員''的,所以這一條法規才說〈白話文版〉:親愛的同仁們,要是有人檢舉,因為我們時間很忙,怕有人搗蛋,所以沒有署名就不要理了,但是捏~~要是事實明確也沒辦法,就去開罰單吧,不然民眾可能會說我們不做事。
3、所以依我來看,他們性質不同,規定的對象也不同,法階層也不同,所以應該不可以這樣用~~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4-05-08T18:44
不可以
因為一個是陳情案 一個是違規 兩者並不相同
只是若對方在警察到來前把違規排除
警察還是可以在無事證之下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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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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