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訴願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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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訴願決定逾訴願法規定時間才作決定
其決定還具效力嗎?

已經提出行政訴訟才發現當初行政訴願有這方面的瑕疵
(訴願委員會9個多月才決定) 97年3月19日~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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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Doris2009-03-23
這類條文呢,如果是給聲請人的時間通常都是不變期間;
但如果是給主管單位的期間則通常都被當作"訓示規定"Orz
Zanna avatarZanna2009-03-24
見26年司法院院字1666號解釋第二項,雖是舊法,不過意旨相同
效力部份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1278號內容,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9-03-27
即提及此規定僅訓示規定,於訴願決定作成之效力無關.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3-30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