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訴願決定逾訴願法規定時間才作決定
其決定還具效力嗎?
已經提出行政訴訟才發現當初行政訴願有這方面的瑕疵
(訴願委員會9個多月才決定) 97年3月19日~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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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訴願決定逾訴願法規定時間才作決定
其決定還具效力嗎?
已經提出行政訴訟才發現當初行政訴願有這方面的瑕疵
(訴願委員會9個多月才決定) 97年3月19日~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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