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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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陣子找到一個工作是在忠孝東路四段那裡的餐館,每天早上找機車停車位都要花上一些時間,今天早上在附近繞了十幾二十分鐘都找不到停車格;眼看自己就快遲到了;我看見有個地方是一排機車格連在一起,然後接連到汽車格,接連到汽車格中間的地方有個空位,我就慌慌張張的把機車停進去。等於我是停在汽車跟機車格的中間,靠近機車格的白線上。晚上九點多下班看到機車上夾了一張單子,標示聯"這是我第一次被開單,上面寫著: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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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0-09-24
大大你好:我是小盧,很高興能為你解答通知用的逕行舉發是不能拿來繳費的,必須待收到正式的掛號紅單後,才能繳費逕行舉發,是因你違規停車、但是人不在現場、無法給你簽名、只有先照相存證,告知車主己被開單了。逕行舉發會寫清楚1.時間地點2.車牌號碼(被拍照會寄到行照車主的地址)不會寄給開車~因為妳不在現場沒有妳的資料只好寫車牌號碼3.員警代號或姓名4.15~30天後、會寄到行照車主的地址、收到掛號信內有照片及紅單、到時再拿紅單到郵��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9-28
既然您都已經上網求救了我就幫幫您好了請您向告發單位申訴申訴理由寫機車停在停車格被別人移出並註明您就在那裡上班不會跟新台幣過不去順便罵一下那個移您車的人申訴應該會過但不能常用都有紀錄...
Eden avatarEden2010-09-2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三月有作部份修改了002是正確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期限內繳納>六OO元期限三十日內繳納>七OO元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八OO元逾越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九OO元...
Donna avatarDonna2010-09-25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六OO元期限三十日內繳納八OO元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一OOO元逾越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一二OO元要等警方用郵局雙掛號寄到車主家,然後到超商或監理站繳納。...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9-24
那是白色的逕行舉發單,真正的罰單會寄到車籍地址,到時再去繳。運氣好的話,那白單只是警告一下而已,紅單不會寄來。
Enid avatarEnid2010-09-27
第五十六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