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陣子找到一個工作是在忠孝東路四段那裡的餐館,每天早上找機車停車位都要花上一些時間,今天早上在附近繞了十幾二十分鐘都找不到停車格;眼看自己就快遲到了;我看見有個地方是一排機車格連在一起,然後接連到汽車格,接連到汽車格中間的地方有個空位,我就慌慌張張的把機車停進去。等於我是停在汽車跟機車格的中間,靠近機車格的白線上。晚上九點多下班看到機車上夾了一張單子,標示聯"這是我第一次被開單,上面寫著:第1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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