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效果,效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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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有契約關係

如果一方要違約,另一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損害賠償並沒有影響契約關係

即損害賠償為原定債務之延伸,債之關係尚不因損害賠償之發生而變動


所以,在我國,想違約的一方,沒辦法在因不可歸責於對方事由

認付損害賠償後,解除契約嗎?

對方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把物品塞在你手上,然後主張債權)

像是買東西不能退貨,除非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




還是因契約性質而有不同呢?

我看到是,比如租賃契約

最高法院判例18年上字第2001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

理。



什麼時候可以視為契約解除?通知日?賠償日?



因為之前有聽人提

如果一概禁止違約,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所有契約內容都要完成

這樣會造成經濟效率降低

不太確定這樣是否正確

還是依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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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9-27
合約可寫明雙方解約的條件就好 一樣有法律上的效力
Andrew avatarAndrew2016-10-02
法定解除及約定解除權
Hazel avatarHazel2016-10-03
損害賠償的範圍視為完成
Faithe avatarFaithe2016-10-05
不然要求損害賠償的會陷入對方再做完約定事項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10-09
她會不當得利(之前拿到的賠償) 瘋了才搞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