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之訴 - 法律
By Poppy
at 2017-05-25T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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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P9du6Uk ]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繼承] 遺產分割之訴
時間: Thu May 25 14:47:32 2017
※ 引述《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父母在一個月內接連因病過世,雖然父母在過世前約一個月,有找來我及弟及姐共三人交代遺產的分配,
: 當場大家都同意分配方法,兩間房子我及弟各一間,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等皆平均分配,
: 父母過世後姐反侮,鬧了一陣子,最後全部財產都登記為公同共有,最近姐提出遺產分割之訴,
: 提出方案為兩間房屋鑑價後補償她1/3的特分後歸我及弟所有,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皆分別共別 各1/3
: 我方方案則為全部遺產皆分別共有 各1/3。
: 問題:
: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方案,還是堅持全部遺產分別共有各1/3,而法官表示其餘不動產及財產 雙方無爭議就
: 各自分別共有1/3,但兩間房屋則依原告所提 先行鑑價後再開庭協商處理方案 也表示若協商不成則
: 將拍賣,而我方也提出將其中一間空屋(40坪)公寓給原告居住,而我及弟居住在另間32坪的房子
: (大樓)裡且互相補償對方租金,而原告律師不同意,
: 整場下來被法官一直洗臉
: 1、
: 我方:原告取得分別共有的1/3後,可自由買賣 或日後也能提共有物分割之訴所以並未侵害對方權利。
: 法官:持分1/3價格低不好賣且原告不同意,而日後再提共有物分割之訴則訟訴不經濟且拖長時間 兩敗俱傷
: 2、
: 我方:將40坪空屋讓與原告居住且互相補償租金
: 法官:這也要原告同意才行 而原告不同意
: 我的問題是
: 因繼承造成的公同共有財產,除非雙方同意,不是需先依民法1164條處理,變更為
: 分別共有後 才能進行&823的共有物分割,開庭前所查到的資訊也大致是如此 就如下連結:
: http://lawyerwong.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1.html
: 所以法官這樣處理,各位認為ok嗎?我方有其它可以著力的地方嗎?
: 其實會想 先全部分別共有 各1/3,是因為我方現金不多且老婆目前又懷孕還有祖先牌位的問題。
: 真拍賣了,房事會成一大問題,想先緩一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裡先謝謝各位先進的指教及律師先生的免費諮詢,
這件事經過了約一年的訟訴後 近期已有結果
這一年來流程為 兩間房屋鑑價後開庭協商數次,我方提出方案 "一方拿一間再依鑑價結果互相找補"
而原告不同意,原告意見為"照鑑價價格,兩間房屋都金錢補償給他,不同意就都變價拍賣",來來回回後
法官"感覺上"傾向為我方方案(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法官明訂再最後一庭就要判決了,
結果在最後一庭前,原告可能感覺此情況對他不利,在開庭前二星期左右提出"陳述意見狀"
說願意以我方之前提議的方案"分別共有各1/3" 為方案,
在最後一庭開庭時我方提出以"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為優先方案
但若庭上覺得不適 "分別共有各1/3" 也ok,但希望原告負擔全部訟訴費用(包含鑑價費)
及在一間房產(我方現居)上 加註3年不得分割條款。
最後結果為:
1、雙方和解 寫和解筆錄 退訴訟費2/3。
2、打槍了 原告負擔全部費用及加註3年不得分割
過程中我方有提出疑慮,認為原告之後一定會再對兩間房產提出變價分割之類的訴訟,
而這也是我方為何希望以"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為優先方案
及在現居屋上加註3年不得分割 的原因,
法官打槍的說法有一點是說,原告對於該房產之後要處理,也只能針對其1/3所有權的部份,
不會涉及我方的部份,而且我方也有優先承買權。
但我明明記得分別共有後是可以再提出"變價分割"的,法官說我誤解了
問題:
真的是我誤解了嗎?法官是基於何點立論呀?難道是"一事不兩判"?
望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繼承] 遺產分割之訴
時間: Thu May 25 14:47:32 2017
※ 引述《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父母在一個月內接連因病過世,雖然父母在過世前約一個月,有找來我及弟及姐共三人交代遺產的分配,
: 當場大家都同意分配方法,兩間房子我及弟各一間,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等皆平均分配,
: 父母過世後姐反侮,鬧了一陣子,最後全部財產都登記為公同共有,最近姐提出遺產分割之訴,
: 提出方案為兩間房屋鑑價後補償她1/3的特分後歸我及弟所有,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皆分別共別 各1/3
: 我方方案則為全部遺產皆分別共有 各1/3。
: 問題:
: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方案,還是堅持全部遺產分別共有各1/3,而法官表示其餘不動產及財產 雙方無爭議就
: 各自分別共有1/3,但兩間房屋則依原告所提 先行鑑價後再開庭協商處理方案 也表示若協商不成則
: 將拍賣,而我方也提出將其中一間空屋(40坪)公寓給原告居住,而我及弟居住在另間32坪的房子
: (大樓)裡且互相補償對方租金,而原告律師不同意,
: 整場下來被法官一直洗臉
: 1、
: 我方:原告取得分別共有的1/3後,可自由買賣 或日後也能提共有物分割之訴所以並未侵害對方權利。
: 法官:持分1/3價格低不好賣且原告不同意,而日後再提共有物分割之訴則訟訴不經濟且拖長時間 兩敗俱傷
: 2、
: 我方:將40坪空屋讓與原告居住且互相補償租金
: 法官:這也要原告同意才行 而原告不同意
: 我的問題是
: 因繼承造成的公同共有財產,除非雙方同意,不是需先依民法1164條處理,變更為
: 分別共有後 才能進行&823的共有物分割,開庭前所查到的資訊也大致是如此 就如下連結:
: http://lawyerwong.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1.html
: 所以法官這樣處理,各位認為ok嗎?我方有其它可以著力的地方嗎?
: 其實會想 先全部分別共有 各1/3,是因為我方現金不多且老婆目前又懷孕還有祖先牌位的問題。
: 真拍賣了,房事會成一大問題,想先緩一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裡先謝謝各位先進的指教及律師先生的免費諮詢,
這件事經過了約一年的訟訴後 近期已有結果
這一年來流程為 兩間房屋鑑價後開庭協商數次,我方提出方案 "一方拿一間再依鑑價結果互相找補"
而原告不同意,原告意見為"照鑑價價格,兩間房屋都金錢補償給他,不同意就都變價拍賣",來來回回後
法官"感覺上"傾向為我方方案(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法官明訂再最後一庭就要判決了,
結果在最後一庭前,原告可能感覺此情況對他不利,在開庭前二星期左右提出"陳述意見狀"
說願意以我方之前提議的方案"分別共有各1/3" 為方案,
在最後一庭開庭時我方提出以"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為優先方案
但若庭上覺得不適 "分別共有各1/3" 也ok,但希望原告負擔全部訟訴費用(包含鑑價費)
及在一間房產(我方現居)上 加註3年不得分割條款。
最後結果為:
1、雙方和解 寫和解筆錄 退訴訟費2/3。
2、打槍了 原告負擔全部費用及加註3年不得分割
過程中我方有提出疑慮,認為原告之後一定會再對兩間房產提出變價分割之類的訴訟,
而這也是我方為何希望以"一方一間 依鑑價互相找補"為優先方案
及在現居屋上加註3年不得分割 的原因,
法官打槍的說法有一點是說,原告對於該房產之後要處理,也只能針對其1/3所有權的部份,
不會涉及我方的部份,而且我方也有優先承買權。
但我明明記得分別共有後是可以再提出"變價分割"的,法官說我誤解了
問題:
真的是我誤解了嗎?法官是基於何點立論呀?難道是"一事不兩判"?
望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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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7-05-30T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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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6-01T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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