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父母親有三個兒子,但是兩個兒子經常在外,父母親都由第三個兒子在照顧,一直到父母親去世後,在公證處處理財產分配的時候,經常在外的兩個兒子像是排擠第三個兒子一樣,分很少給他,所以他拒絕蓋章,憤而離開,一陣子之後,他收到存證信函,內容是說未經兄弟姊妹同意,意圖將不動產據為己有,但是這不動產,從父親在世的時候就是由他在管理的,想問一下,這構成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嗎?另外那兩個兒子經常在外,很少幾乎沒��
遺產分配跟扶養父母的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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