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在某公司擔任會計一職,但離職時因與老闆鬧的非常不愉快,結果之後他說他有證據可證實我侵佔公款,說如果我同意賠償公司損失他就不會提出告訴,雙方也簽下承諾書,但之後他卻說賠償金額不夠,並且向我要求更鉅額的金額,其間我有請他提出帳目、證據證明(其間當然要有公證人在旁),但他根本不肯,這樣我根本無法如同承諾書上寫的配合公司查帳,最後他還向法院提出告訴,除了告我侵佔,還連同我母親也一起告(亦是告我母親侵佔)。��
公司老闆告我侵佔,並且連我的母親也一起告,這樣能成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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