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的情況是否合乎"保管條"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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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經過放在部落格;有些攏長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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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tha avatarAgatha2012-05-11
A─SHO版大您好ㄚ!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