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31條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有損失,可否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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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31條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有損失,可否賠償?
有人認為:包裹快捷報值掛號遇天災郵局是不負補償責任但保價遇天災郵局還是要負補償責任可是如果遇到"戰事"郵局就不負補償責任了-----本人認為不對,本人認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不得請求補償,但戰事致有損失要補償要賠---------不知那個論點正確?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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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Hardy2013-02-10
應為因天災事變而致損失之保價郵件,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但戰事致有損失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