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同時收到警局通知書跟送達通知書怎處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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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6-06-05T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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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最近鄰居有收到警員拿來的警局通知書
但是拒收也沒簽名就讓警員回去了
不過卻在她家門口貼了張送達通知書
請問該去拿嗎~

根據我了解對方是告傷害然後該員警
又是原告方的人先打電話說地檢署公文發下來怎樣的叫她去做筆錄~
不配合就要筆錄寫對她不利這樣ww
不過在那之前有來問我要去嗎
我說不用去跟那位警員講先來張通知書
再說~就算通知書來了也不用鳥w
老實說兩邊都出手打人了各有驗傷單事情過了快八個月現在提出民事w
原告自認為認識很多警界人士就請他們來幫忙~
好吧既然都知道辦案警察是他們的人了
我還讓鄰居去做筆錄好可以成案送地檢署?
說個好笑的原告要告我那鄰居一家人
卻只認識一個人想當然爾那位員警
也只能寫她一人無法寫全部的人的名字
居然打電話說��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6-06-06T11:34
有人報案,警察就要做筆錄,你可以提出當時**,你也受傷的驗傷單,不管小傷或抓傷,誰都沒資格去傷到別人身體,你要怕說出不利自己就找律師,敢出手打人,就要有勇氣,人家一告,你鄰居就躲起來,還不敢接通知?事不會過的,警察會請檢察官開通知。事還是在。
你成年沒?未成年,監護人有連帶責任。
找網上資料,參考
繼續發函給你(不論幾次),不用理會來函內容中提到,如果不去會恐有觸犯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虞。有些甚至連第幾條都不知道,會直接寫如果不來將逕行拘提到案說明或是羈押等等無俚頭的文字。
要注意的只是來函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1.如果是警察局,只要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2.如果是地檢署,一般稱謂都是(證人或被告),去,說法就得是案情而定。
五、如果你對警方的來函不理,理論上他可以對你這一個案子補強證據後再函地檢署,但前述已經說明清楚,警方要的事業績或是績效,所以他會同時發出多件一樣或是類似的函(俗稱釣魚),如果有很多呆呆於自願到案說明,他就可以方便成案並達成所需目標(不論是業績或績效),那你這條難纏的魚(既然積點一樣),不釣也罷,就不會再發文給你(這一點尤其適用於非收文者居住縣市來函之警局。例:你住在台北,收到民�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6-06-07T00:44
您好
行政機關之文書、訴訟上之文書,應交付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或使其有機會可以知悉文件內容之狀態,為法律上所稱之「送達」。民事訴訟法就「送達」之規定最為詳盡,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均有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送達」之相關規定;送達之機關在訴訟程序通常為法院、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郵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則為該行政機關本身、郵政機關,另對於境外為送達者,法院或行政機關亦得囑託外國機關或團體為之;送達處所,原則上在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處所,但如在他處會晤應受達人,亦得在該會晤處為送達,甚至送達時未能與應受送達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會晤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或當地之自治機關,以為送達。送達雖屬程序上之小事情,惟有關期日之遵守或期間之計算,均以合法送達文書為前提,是「送達」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在訴訟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就「送達」均有專章規定,必須依一定程式為之,方為合法送達,而延伸判決是否確定、判決何時確定之爭議,有時竭盡心思研究案情內容,案件之癥結即在「送達」上,因而是否合法送達文書,雖屬小事情,卻是大學問,不可不注意,茲舉數例說明之:
(一)、應受送達人拒收文��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6-06-06T05:05
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應訊,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之,並不是沒所謂的強制力
換言之,不管你怎麼拖、躲...都無法迴避製作警訊筆錄,這是法律上的通常程序。
如果你應正常程序到案,實務上都是可以和警察協議,例如應訊時間...,如果拘提程序到案...那就由不得你作主。你要知道一般人為生活忙錄,時間能「橋」有多重要。
同時警察有應該迴避的理由,當事人可以依法聲請其迴避...而不是如你一般做法,如果你是當事人?那死你自己就是了,如果不是當事人?你這種建議...會害死別人...如果不懂?應該去請教懂的人再說...^^

泰山英文家教老師推薦.(20點)(20點)2016?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6-06-04T16:33
如上題感謝!and#39;and#39;and#39;,,求專業解答...and#39;and#39;*

該如何才能讓多益成績高一點.2016?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6-06-04T11:27
可以教我一下嗎?,,,,!!!!還是有其他投資可以參考的?......^.^and#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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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6-06-04T06:38
我之前和人家發生車禍,但對方避不見面,因此告他過失傷害,後來搞很久之後終於在法院調解完畢,法院也提供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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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6-06-04T05:41
真的嗎=m=and#39;.and#39;.,,還是有其他投資可以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