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公共危險罪之行政法和刑法「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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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0-03-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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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
本人於97年01月27日06:00 酒駕值超過規定標準0.55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01款規定。
我在刑法上判了綏起訴並義務勞務了約80個小時。這幾年以為都沒事了,打電話去監理站問和上網查也查不到有這筆罰款。
於2010年03月15想考小客車執照時,監理站不讓我報考,才說我有案件未處理,於是寄給我載決書。
罰款主文:
一。罰鍰新臺幣四萬伍千元整,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鋖及駕駛執照限於99年4月11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
二。上開罰綏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送者:
1.罰緩依法移送強製執行,自99年4月12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99年4月26日前繳送。
2.99年4月26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9年4月27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3.駕駛執照吊「註」銷,自99年4月27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簡要理由:
一,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並依同條例第24像規定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書。
二,逾期不繳納罰鋖及繳送駕駛走照者,依同條例第65條及第67條規定處分。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載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規定載決。
載決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PS:我問地檢署那邊他說申請1.緩起訴處份書2.處份命令3.勞動服務證明交給監理站即可,而我打電話問監理站他說接到載決書之翌日起20內,可以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監理站說:一般都會通過,不用罰錢。「真的假的」?
Q1:請問我還需要支付監理站這筆罰款嗎?
Q2:聲明異議內容該怎麼寫?表格格式該去哪下載?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個忙,目前人在外地工作,放假少薪水少「不是在演戲」,又突然冒出這個事件來,真的讓我很頭痛,我也爬了文了,但都是什麼一罪不二罰或是綏起訴視為「不起訴」的一種,那我到底是要繳這筆錢還是不用繳?「當然是希望不用繳」。錢不好賺。
拜託法律專家或有經驗的回答我問題!小弟我感激不盡。急件:三掛號「開玩笑的~苦笑中」。
拜託!拜託。小弟跪安了
Update:
1.我在電子監理站上找到了,確定監理站有這筆罰款存在45000元「之前查不到」。
2.另找到一些資料寫:行政罰法第26條之2,罰勞務和罰錢是「不同種類」所以不適用「一罪兩罰」,因此選擇罰勞務者,還是要繳交監理站的行政罰鍰。
3.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非,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型事類提案第36 號」做成的決,綏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___捐款命令是刑事處份----;雖然有認為未經法院裁判的處罰非刑事處份,但捐款行為具行政罰的性質,所以政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課以行政罰鋖。
Update 2:
★★重點來了★★
刑法:1服刑=刑事處份 2捐款命令=雖然有認為未經法院裁判的處罰非刑事處份,但捐款行為具行政罰的性質 3義務勞務=是否確定有「刑事處罰」之性質?拜託 跪求解答。拜託拜託~~~~~~~ 「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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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0-03-18T02:02
Q1:請問我還需要支付監理站這筆罰款嗎?
~~我是認為必須 除非您在法院繳的罰款超過4萬5以上 就可以不用罰 這就是一罪不兩罰
Q2:聲明異議內容該怎麼寫?
~~因為要罰 所以我不知道應該怎麼寫
否則你就寫 我打電話問監理站他說接到載決書之翌日起20內,可以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監理站說:一般都會通過,不用罰錢。
表格格式該去哪下載?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的網站
法官、檢察官對被告、犯罪行為人,為緩刑宣告或緩起訴處分時,同時可命被告、犯罪行為人道歉、賠償或提供一定之金錢或勞務給付,以達到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立法目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修正說明,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十期院會紀錄第948頁參照)。而其中命被告或犯罪行為人提供一定的勞務即為所謂的「義務勞務」。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第5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0-03-17T13:08



緩起訴處分視為不起訴處分,的確有這種見解,而且老實講我個人也比較偏向這種見解.不然真的很容易混淆並架空掉整個行政罰之本質,且有變相的鼓勵犯罪之嫌.

高院的態度其實也很曖昧,說是說原則是採折衷說啦,研討結果出來又覺得不應該再罰.

那到底是採折衷說還是否定說?那緩起訴性質的定義到底是甚麼?
不罰的理由何在?鬼知道勒~(反正就看與會的法官們比賽投票)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7年1月版)第483-493 頁

至於法務部(學界通說)的見解則是採肯定說 (其實就是一堆行政法學者也在討論這問題,因為出席人員要嘛不是行政法學的大家,不然就是台政北東的名師)




不過老實講,法官畢竟才是最後的審判者,既然近來96年司法院座談會結論認為: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行為再課以行政罰鍰 (實到67人,54票)。

不罰之理由有認為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是刑事處分;有認為因未經法院裁判所為之處罰非刑事處分,但捐款行為具行政罰鍰的性質,故行政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課以行政罰鍰。

我們就暫時不要管否定說見解的學理基礎穩不穩固或正不正確.
至少這個結論代表目前大多數實務上的法官已經改變傳統的肯定或折衷說見解,而改採否定說了.

所以你聲明異議不用再繳納罰金的機會頗高~
但如果撞到那個13/67的法官,那就真的是綏起訴了=..=a

表格的話,便民櫃台應該都有範本,這個請自行詢問.
2010-03-16 07:33:24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9 號
研判結果:
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向公益團體捐款或提
供義務勞務者,被告係履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令,此等命令
名義上雖非刑罰,但仍是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造成被告之財產
減少或義務增加,性質上亦屬干預人民自由之處分,與刑事制裁
無異,實質上為刑事處罰。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你如果真的要問我意見的話,老實講啦,這種研討會大都是資深的法官先叫年輕的法官擬好正反兩個意見,然後再請與會的法官們投票.
至於有無任何學理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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