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的情況是 對方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年就把名下的財產分批現金領出(總共有幾
百萬)
我們有申請調閱對方銀行帳戶明細
也把對方提領的資料交給法官
但是法官卻說我們這只是懷疑 不是證據
要我們補充更多證據
問題是現金提領後哪會有什麼證據
想請教說 這樣難道就無法追回嗎?
那民法第1030條之3 不就等同虛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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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
我們有申請調閱對方銀行帳戶明細
也把對方提領的資料交給法官
但是法官卻說我們這只是懷疑 不是證據
要我們補充更多證據
問題是現金提領後哪會有什麼證據
想請教說 這樣難道就無法追回嗎?
那民法第1030條之3 不就等同虛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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