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剩餘財產追加計算實務上的方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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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遇到的情況是 對方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年就把名下的財產分批現金領出(總共有幾
百萬)
我們有申請調閱對方銀行帳戶明細
也把對方提領的資料交給法官
但是法官卻說我們這只是懷疑 不是證據
要我們補充更多證據
問題是現金提領後哪會有什麼證據
想請教說 這樣難道就無法追回嗎?
那民法第1030條之3 不就等同虛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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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0-10-26
我想法官的意思應該是指:客觀上有其處分財產之金流明細
;但如何「證明」渠「主觀上」是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
之分配」?處分財產之原因不一而足,光提供金流是不夠的
Oscar avatarOscar2020-10-29
講難聽點 人家有錢難道不能花嗎
不管是浪費掉了 做生意賠掉了 都是他的自由啊
John avatarJohn2020-11-02
1030-3主要針對是脫產 是把財產無償(或賤價)處分給第三
人 那還能找第三人討回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11-03
你只有對方把錢領出來的事實 流向沒交代要怎用1030-3?
Noah avatarNoah2020-11-05
因為對方領出現金後就提起離婚訴訟 金流的部分對方扯說帳
戶是借名登記給親戚使用 所以錢不是他的(但確實是她領出
的)
Regina avatarRegina2020-11-10
他胡亂說一回事 主要是你要舉證 舉證責任不在法官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11-12
你要告訴法官為什麼可以用1030-3 光領錢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