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法律觀念 - 法律
By Brianna
at 2004-03-16T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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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ncloud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之銘言:
: 這是我看到的一篇關於錯誤法律觀念的文章。
: 但內容尚有些問題需要修改或補充。
: 小妹不才只能補充一點,不知道各位觀看後若有覺得不妥或不足之餘可否再修正或補充?
: 感謝各位!謝謝~
: 第十一則
: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
: 護。
: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用詞不太對 父母是"親權人" 不是"監護人" 精確的來說監護人應該不會是父母
也只有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如死亡) 才有第三人監護的存在
: 第十二則
: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
: 底。
: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 第十三則
: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
: 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 第十四則
: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
: 准離婚。
: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 只要虐待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就算只有一次傷害行為如被打到鼻青臉腫甚至骨折之類,仍
: 可請求離婚;相反的如果只是輕微的傷害像是手腳破皮之類,又只有一、兩張驗傷單的話,
: 法院可能會認為是夫妻間的小摩擦而已,尚不構成虐待,而駁回離婚之訴。但是類似破皮
: 這樣的小傷如有三張驗傷單以上而且發生時間還很密集的話,則法院認為是虐待的機會就
: 會相對地提高。
: 此外除了驗傷單,如果還有證人作證丈夫有毆打事實,則將更加強法院的心證,妻子訴請
: 離婚成功機率也會提高。
: 第十五則
: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
: 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
: 來。
: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
: 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 第十六則
: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
: 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
: 的人。
: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 第十七則
: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
: 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 第十八則
: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 第十九則
: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
: 父母不能作主。
: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 未成年(未滿二十)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已懷孕可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應該是這麼說 男18 女16以上 但未滿20 需法代人同意 若沒同意是得撤銷事由
但若懷孕 法代人即沒撤銷權
: 第二十則
: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 第二十一則
: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 第二十二則
: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
: 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 錯誤觀念因此中斷,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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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看到的一篇關於錯誤法律觀念的文章。
: 但內容尚有些問題需要修改或補充。
: 小妹不才只能補充一點,不知道各位觀看後若有覺得不妥或不足之餘可否再修正或補充?
: 感謝各位!謝謝~
: 第十一則
: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
: 護。
: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用詞不太對 父母是"親權人" 不是"監護人" 精確的來說監護人應該不會是父母
也只有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如死亡) 才有第三人監護的存在
: 第十二則
: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
: 底。
: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 第十三則
: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
: 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 第十四則
: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
: 准離婚。
: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 只要虐待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就算只有一次傷害行為如被打到鼻青臉腫甚至骨折之類,仍
: 可請求離婚;相反的如果只是輕微的傷害像是手腳破皮之類,又只有一、兩張驗傷單的話,
: 法院可能會認為是夫妻間的小摩擦而已,尚不構成虐待,而駁回離婚之訴。但是類似破皮
: 這樣的小傷如有三張驗傷單以上而且發生時間還很密集的話,則法院認為是虐待的機會就
: 會相對地提高。
: 此外除了驗傷單,如果還有證人作證丈夫有毆打事實,則將更加強法院的心證,妻子訴請
: 離婚成功機率也會提高。
: 第十五則
: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
: 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
: 來。
: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
: 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 第十六則
: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
: 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
: 的人。
: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 第十七則
: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
: 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 第十八則
: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 第十九則
: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
: 父母不能作主。
: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 未成年(未滿二十)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已懷孕可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應該是這麼說 男18 女16以上 但未滿20 需法代人同意 若沒同意是得撤銷事由
但若懷孕 法代人即沒撤銷權
: 第二十則
: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 第二十一則
: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 第二十二則
: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
: 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 錯誤觀念因此中斷,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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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04-03-17T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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