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證人與鑑定人有何不同 (刑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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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找到的定義

鑑定人:鑑定人是具有專業知識之人,對於待證事項提供專業的意見
鑑定證人: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刑訴210)

網路上的討論說,鑑定證人具有鑑定人及證人兩種性質
但依照刑訴210「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鑑定人沒有這項性質嗎?

鑑定證人與鑑定人要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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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5-01
已往事實和待證事項分不出來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5-04
「得知以往事實」,其實你也說了。
Susan avatarSusan2017-05-06
假設甲被毒死,法院傳醫生乙鑑定其死因,乙為鑑定人
。法院如傳曾經治療過甲中毒之醫生丙,丙之過往見聞
為證人性質,丙之專業判斷中毒與否為鑑定性質,是
為鑑定證人。
Enid avatarEnid2017-05-07
應該不難懂吧.......
Gary avatarGary2017-05-11
某甲死亡,法院找法醫解剖,發現體內存有高濃度氰化鉀及
代謝產物,判定為中毒死亡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5-12
然後法院傳救護車送往的醫院的ER醫師,醫師表示依當時
Freda avatarFreda2017-05-13
送來的病患徵狀,符合攝入大量的氰化鉀毒物,以此做為急救
方向,然病患仍不治死亡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5-16
不是看過沒看過,鑑定證人本質上還是證人,只是有特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05-19
殊專業而能發現特別之事實;鑑定人則是就院檢送鑑定
Edith avatarEdith2017-05-23
的範圍內提出專業意見,是不同的證據方法。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5-26
鑑定證人具不可取代性但鑑定人我可以換來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