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上法院的原因是因為在今年三月五號的時候,我下班回家途中經過一條巷子(我這邊屬於幹線比較大條)我的那個路口呢號誌是閃黃燈對方是閃紅燈而我是直行(時速大約40),雙方都是騎機車正當我要經過該路口時,悲劇發生了,他一股腦的衝出來(時速大約50~60)我看到當時馬上急煞,結果呢他看到我也急煞剛好就停在我面前,我就煞車不及撞到他了,那時我跌坐地上無法起身,而對方依舊坐在機車上後來路旁學妹(南台科大)打電話請救護車來,對方還
閃黃和閃紅的分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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