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紅單有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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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天員警攔下,原以為是要看行照駕照,當天我並無攜帶,隨後要我告訴個人資料,(我原本以為只是提供員警查詢)最後也無查明身分,只問了一句有沒有駕照,隨即開單,(當下寫下紅單的個資,全是我口述提供。)隨後後面補了一句,你剛闖紅燈。(錯愕)
二.他說我闖紅燈,並非事實,事後向員警據理力爭,請員警提供證據,(無拍照錄影,警員警主觀判斷)當下並無提供,抗訴無效,堅持開單。
三. 紅單中,代保管物件寫上了:手機,並非事實,當天並無取走我的手機。
四.因為當下太緊張 糊里糊塗簽了名 事後騎走隔五分鐘 要去問個清楚 員警早已開車離開!!
請問一下!! 要申訴嘛? 還是當冤大頭?
重點是第三點???(代保管物件那題 超級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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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tlin avatarCaitlin2011-10-09
三. 紅單中,代保管物件寫上了:手機,並非事實,當天並無取走我的手機。
這不是問題,依規定手機不能扣;但可留號碼。
四.因為當下太緊張 糊里糊塗簽了名 事後騎走隔五分鐘 要去問個清楚 員警早已開車離開!!如果拒簽!就是不服取締!會加罰!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小型車 、機車拒絕接受稽查::15日內繳交3000,30日內3300,60日內3900,60日以上4500。計違規一點!計違規一點! 警察攔檢!不用附照片舉證!【申訴白費力氣】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闖紅燈::15日內繳交1800,30日內1900,60日內2300,60日以上2700。計違規三點!小型車闖紅燈::15日內繳交2700,30日內2900,60日內3500,60日以上4000。計違規三點!機車、小型車紅燈右轉::15日內繳交600,30日內700,60日內800,60日以上900。計違規三點!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10-07
第三點先別在意,最重要是要記得領錢去監理所繳罰款。
有任何想說的話,去監理所再跟服務員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