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ROC刑法的幾條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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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ross_Life 看板]

作者: qibusini (qibusini) 看板: Cross_Life
標題: [請益] 關于ROC刑法的幾條疑問
時間: Mon Mar 23 14:16:50 2009

剛才無事去wiki上面翻ROC刑法,發現有幾條挺覺得迷惑的,所以想請益一下對岸的朋友:

1)第九十條的“強制工作處分”,在實際中被執行過嗎?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盪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于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是否台灣的犯人在監獄內是完全不用做工的呢?如果要判服勞役,則用這條
呢?

2)第二百三十九條有個“通姦罪”,那是不是要是老婆看到老公有外遇,就可以拿這條
去法院告官,然後讓老公被抓去關啊?感覺通姦罪是一個很少見的罪名,在大部分地方,
貌似只有回教國家才有,感覺怪怪的。

3)第二百四十條的“和誘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略惑罪”,什麼叫“和誘”啊,
什麼又叫“略誘”呢?為啥誘惑18歲以上的公民也違法呢?還是說ROC規定是20歲才成
年?

4)第二十四章規定了一整章的“墮胎罪”,其中第二百四十八條更是規定了“懷胎
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
說台灣是不允許“夾娃娃”的啊?如果懷孕就要生下來,不然就是刑事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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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9-03-27
1.你可以查「泰源技能訓練所」 另外刑罰的執行與保安處
分是兩種不同概念,你務必要先理解 2.還是要舉證
Dora avatarDora2009-03-27
3.條文應該有解釋 4.另外有個特別法。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