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刑法50條 - 詐欺
By Annie
at 2011-05-29T11:31
at 2011-05-29T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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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 的定義 似乎不包括單一罪責重複犯...
這樣是不是會導致罪責失衡....
比如有一行為犯 在詐騙之中見色起意強姦 然後事後威脅 傷害一次 又限制自由
但也僅只發生一次 然後就 詐欺罪 強制性交 恐嚇 傷害 妨害自由
依50條合併處罰
又一單一罪多次犯 比如慣性強姦犯 之前無受前科無徒刑之宣判
可能強姦了一百多人 不適用刑47累犯條款
依刑法221條 只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前述單一行為複合犯 可能合併在30年以下
單一罪多次犯 似乎更顯惡劣 卻還是十年以下
是不是等若犯到一定數量到達上限後 就有侍無恐??!!
又如這次毒塑化劑風暴...
食品衛生管理法34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顯然是屢有犯意而且 可能是已完成不只上百次上千次犯罪行為
但都是單一罪 也沒有刑47徒刑之執行的要件...
可不是數罪 而是單一罪...
只是罪責似不能依行為計 無論幾次 還是受三年以下上限??
而不是 三年x上千次
是不是???
這樣 刑47或刑50 是否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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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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