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騷擾防治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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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1-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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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性騷擾防治法"是屬於刑法嗎??為什麼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是處以"罰鍰"???
請各位網友們幫我解答~感謝~
Update:
補充一下喔~我的問題正確來說是在問,如果"性騷擾防治法"是刑法的話,為什麼是處以"罰鍰"而不是科以"罰金"勒???
Update 2:
所以針對網友們的說法,這則新聞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06/14...
所提到的"罰鍰"之說,是有誤的嘍~??
請最後針對這則新聞做些說明好嗎??十分感謝~
Update 3:
再補充一點,想問到底針就"性騷擾"的法規違犯下,什麼時候用"罰金",什麼時候用"罰鍰"??可有其界線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1-10-06T04:09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處罰金,並非罰鍰,由於狼吻、襲胸、襲臀等強制觸摸事件頻傳,且實務上曾引起強制觸摸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之爭議。
秦立法委員慧珠等擬訂第25條強制觸摸罪條文,經多次協商會議後,於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修正通過:「討論事項」之「一、審查結果」第15點,該條條次依其時草案版本第30條)。
其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務部檢察司等單位代表皆參與協商過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
本案因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性騷擾行為人科處罰鍰。性騷擾罪。又該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 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 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
至於刑事罪名強制「猥褻」,係指足以滿足 自己、他人性慾之動作,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 感覺,係屬於性侵害之概念。
本件性騷擾防治法兼具有刑法及行政法,故當事人如對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調查不服者,仍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如違反刑事規定即同法第25條,即告訴乃論之罪名,應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否則欠缺訴追要件。
性騷擾事件之再申訴及訴願同時進行,應以何種救濟程序先行,以避免認定結果不一乙節,按性騷擾防治法設立「再申訴」機制,係給予當事人對調查結果表示不服之機會,以及避免調查單位延宕調查而損害當事人權益。
2011-10-06 13:33:10 補充:
如未提出告訴,祇提出申訴,即適用行政罰鍰,但如被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即採雙軌並用,因依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又本法第13 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有關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依本法第22 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後段,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如之處害人提出告訴,即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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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1-10-09T02:43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中華民國國父嘗謂:「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性犯罪者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既然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那麼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格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格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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