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自從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後,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已不限「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凡舉一切足以違背被害人意願者均屬之。
而小弟現在的問題是,該如何去介定所謂的「違反意願」?以下有兩個例子,依該決議來看似乎是會成立(以詐欺之方法?),不過感覺好像怪怪的,不知目前實務上是如何操作此一概念,有請前輩不吝解答:
例1.:甲男乙女行房時,乙女表示自己是處女,甲男信以為真,然而乙女事實上並非處女,甲事後得知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受騙
例2.:甲男在網路上找援交妹,遇上某乙,乙表示自己是處女,兩人見面後談妥價格隨即行房,然而乙女事實上並非處女,甲事後得知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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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後,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已不限「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凡舉一切足以違背被害人意願者均屬之。
而小弟現在的問題是,該如何去介定所謂的「違反意願」?以下有兩個例子,依該決議來看似乎是會成立(以詐欺之方法?),不過感覺好像怪怪的,不知目前實務上是如何操作此一概念,有請前輩不吝解答:
例1.:甲男乙女行房時,乙女表示自己是處女,甲男信以為真,然而乙女事實上並非處女,甲事後得知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受騙
例2.:甲男在網路上找援交妹,遇上某乙,乙表示自己是處女,兩人見面後談妥價格隨即行房,然而乙女事實上並非處女,甲事後得知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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