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偷竊,警察處理程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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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問題想請問:
朋友前幾天把手提包(裡面放有錢包)放在機車上忘記拿就離開了想到時回來拿,錢包裡的錢已經不見了報警調閱監視器,有看到嫌犯,雖然五官不是很明顯,但特徵『禿頭』,且走進了自己的家裡,幾分鐘後監視器拍到嫌犯將錢包拿回來放回手提包內。
警方告知朋友,有打電話到嫌犯家中,但一直沒聯絡到人,到嫌犯家中也沒找到人,隔幾天警方通知說有聯絡到嫌犯家人,但嫌犯本人不願出面說明,警方沒有辦法抓他,只能等他出面說明,並且會寄出到案通知書請他出面,第一封20天內沒到,再寄第二封,都沒到才能抓人!
想請問真是這樣嗎?警察能做的真的只有這樣嗎?
是否有什麼瑕疵?或建議我們能如何處理?
另外:
警方受理案件是一個人受理A案後,全案都只會由這人處理嗎?
請假或下班後,不會有代理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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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avatarAnnie2014-09-13
Q1:朋友前幾天把手提包(裡面放有錢包)放在機車上忘記拿就離開了想到時回來拿,錢包裡的錢已經不見了報警調閱監視器,有看到嫌犯,雖然五官不是很明顯,但特徵『禿頭』,且走進了自己的家裡,幾分鐘後監視器拍到嫌犯將錢包拿回來放回手提包內。警方告知朋友,有打電話到嫌犯家中,但一直沒聯絡到人,到嫌犯家中也沒找到人,隔幾天警方通知說有聯絡到嫌犯家人,但嫌犯本人不願出面說明,警方沒有辦法抓他,只能等他出面說明,並且會寄出到案通知書請他出面,第一封20天內沒到,再寄第二封,都沒到才能抓人。想請問真是這樣嗎?警察能做的真的只有這樣嗎?是否有什麼瑕疵?或建議我們能如何處理?A:(一)、警察的做法是「先禮後兵」。(二)、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略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三)、承上,一開始警察未使用書面,而已打電話之方式通知該犯罪嫌疑人,並不生傳喚或通知之效力,只是實務上不希望一開始就使用強制手段,故常以電話或口頭告知的方式請當事人到場,配合調查。(四)、但當事人若不配合(即俗稱「給臉不要臉」、「敬酒不吃吃�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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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9-11
你因私權益受損而急躁是可以理解
警方執法要依法,不能無權隨便亂抓人,也不能以被害人說怎樣就怎樣,或有外觀上證據無受命而胡為.....
人啊就是有私已情緒,才立法規範
再說刑事犯罪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是兩回事,看來你連這基本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