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不必當兵的理由是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第四九○號)
但現在女性可以服志願役
甚至還可以當兩棲女蛙人
那麼兵役法只徵集男性服義務役
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價值?
反過來說
如果生理上之差異是可以當作兵役不平等之理由
那麼替代役這樣的制度是否同樣也違反平等原則?
因為女性可用生理上之差異作為不服義務役之理由
男性中某些身體有不適合服役者 卻不能以此不服義務役
如果有替代役這樣的制度存在
理論上就應該讓這兩種族群(女性、男性中身體不適服役者)都一視同仁的受到徵集
不是想引戰
只是對這個問題有點好奇
我本身非法律本科系出身
論證不嚴謹之處還請包涵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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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第四九○號)
但現在女性可以服志願役
甚至還可以當兩棲女蛙人
那麼兵役法只徵集男性服義務役
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價值?
反過來說
如果生理上之差異是可以當作兵役不平等之理由
那麼替代役這樣的制度是否同樣也違反平等原則?
因為女性可用生理上之差異作為不服義務役之理由
男性中某些身體有不適合服役者 卻不能以此不服義務役
如果有替代役這樣的制度存在
理論上就應該讓這兩種族群(女性、男性中身體不適服役者)都一視同仁的受到徵集
不是想引戰
只是對這個問題有點好奇
我本身非法律本科系出身
論證不嚴謹之處還請包涵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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