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差費的法源依據 - 法律
By Belly
at 2014-05-25T00:00
at 2014-05-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公司派遣到澳門出差兩個月, 公司僅包住宿, 返台後, 隨即被無預警資遣, 請問除了微薄的資遣費, 我還可以請求公司給付出差費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Necoo
at 2014-05-26T13:23
at 2014-05-26T13:23
一.出差費問題資方令勞工出差,當應支付出差期間之全額交通,住宿費用,餐費則應視當地物價而論,給予勞工補助,至於補助金額多寡由勞資雙方協商之....
然關於出差費仍屬於津貼之一部分,資方若已有明定出差費支付事宜(規定),勞資雙方則遵其出差費支付規定,但資方若無明定出差費支付事宜(規定),則應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
基此,資方若無明定出差費支付事宜(規定),勞資雙方也無另行約定出差費支付事宜(規定),勞方無權片面主張資方須支付出差費用,當然出差事後經勞方爭取,資方願支付出差費用,則不在此限.
備註:獎金,津貼項目,均屬於資方獎勵,慰勞勞方之福利政策,發放與否皆由資方自行決定之並公開發布,無任何法規明訂須發放前述獎金,津貼項目. 二.無預警資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日平均薪資*天數=預告期間工資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以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注意: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方得符合申請資格.
四.資遣費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Related Posts
一時心軟,反被告侵占!
By Enid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
公車上意外跌倒延伸問題
By Susan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
為了停車移動他人機車
By Leila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
若有人威脅未經我同意要公開私人訊息該如何處理?
By Zenobia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
發生車禍事故理保險理賠的一些問題
By Christine
at 2014-05-24T00:00
at 2014-05-24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