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被告知必須資遣,關於資遣費部分,我已經跟老闆溝通完成.老闆要我多做個十天交接工作,這10天當中,也遵照勞基法讓我可以外出應徵工作我想問的是1.我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了,但是我若在這4/10之前應徵到工作可以上班,那我還可以去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嗎?2.我工作到4/10,我可以4/11就去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嗎?3.假設我4/11去申請失業給付,再1星期之內有了工作也正式上班了,那我要親自再去取消這項給付嗎?如我沒有申請取消,政府會不會自動取消��
關於失業給付的疑問?(贈15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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