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合約中的一些小問題 - 法律
By Genevieve
at 2009-07-08T18:12
at 2009-07-08T18:1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uizhucai (你真愛讓自己不開心)》之銘言:
: 去年找到一個工作,受訓將近兩個月後簽了一份一年份的工作合約
: 成為公司所謂的約聘員工,但又常說我們算是正式員工
: 之前曾有三位夥伴因無法接受公司的反覆態度,辭職賠錢走人
: 現在我想詢問懂法律的大家,幾個關於工作合約還有工作內容的問題..
A:在法律上並無所謂「約聘」或「正式」,都是公司的員工,至於一年式契約
是常見的,試想,學校對於專任老師不也一年一張聘書,難道叫約聘老師?
: 問題一
: 合約內容主要是針對保密規範員工,但中間有一條離職要賠兩個月薪水的條文,詳列如下:
: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任意離職,若有不得已情事應在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否則應賠償甲方二個月月薪(已提出離職申請當月月薪計算)。
: 請問這樣的條文是合法的嗎?
A:違約金在工作合約中是常見的也是合理的,畢竟簽定合約之後,對勞資雙方都是一種
約束,邏輯上來說一般的一年式契約,一年內均不能提離職的較常見,至於兩個月薪
水要視你的年所得與違約金有沒有對價關係,如果勞資雙方不能就違約金部份達成共
識,一般只能透過勞資協調或是依民法提出告訴。
: 問題二:
: 公司內部告訴我們工作合約是一年一簽,但又說我們是正式員工不是定期勞工
: 今年10月合約即將到期,新合約如果仍有離職要賠償薪水的條文時,可以不要簽嗎?
A:正式員工也可以簽一年式契約,若今年十月合約到期,若新合約有離職要賠償薪水
的條文,你不簽就表示第一年的契約到期,你沒有續約的準備,那麼雇主也可以不
給你資遣費。
: 問題三:
: 簽訂這種工作合約,工時也一樣是受勞基法規範嗎?
: 目前工作時間嚴重超時,每天都10小時以上
: 但資方在合約內容沒有明載此份工作是否為責任制
: 但每天超時工作,讓身體疲累不堪,也沒有加班費可以申請
: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合法的嗎?如果不是有何管道可以獲得改善?
A:工時判定以法律來看當然是不合法,不過當自己投入職場後,你會發覺,超時工作
簡直是一種常態,尤其是像研發、行政、業務很難以量化產出方式來衡量你的生產
力,這時就要思考,工時長會不會是我自己的效率低落?
而一般較容易量化產出方式的工作,就會計算加班費,例如生產線的員工
: 問題四:
: 10月合約到期前,資方是否需要提前詢問勞方續約意願?
A:當然需要。
: 問題五:
: 若合約未到期前,資方要求勞方離職,是否可請求遣散費?
A:這是合理的,還要看合約對資方有沒有懲罰性賠償。
: 問題六:
: 如果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公司要求重新簽署一份合約
: 這樣是合法的嗎?如果已經簽署了可以主張後面所簽訂的合約無效嗎?
A:勞基法並無此類規定,不過申請留職停薪,而資方也同意,顯然原合約不適用
了,雙方合意的話原合約就算中止,另定新契約也是合理的。
: 問題有點多,感謝抽空回答的專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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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找到一個工作,受訓將近兩個月後簽了一份一年份的工作合約
: 成為公司所謂的約聘員工,但又常說我們算是正式員工
: 之前曾有三位夥伴因無法接受公司的反覆態度,辭職賠錢走人
: 現在我想詢問懂法律的大家,幾個關於工作合約還有工作內容的問題..
A:在法律上並無所謂「約聘」或「正式」,都是公司的員工,至於一年式契約
是常見的,試想,學校對於專任老師不也一年一張聘書,難道叫約聘老師?
: 問題一
: 合約內容主要是針對保密規範員工,但中間有一條離職要賠兩個月薪水的條文,詳列如下:
: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任意離職,若有不得已情事應在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否則應賠償甲方二個月月薪(已提出離職申請當月月薪計算)。
: 請問這樣的條文是合法的嗎?
A:違約金在工作合約中是常見的也是合理的,畢竟簽定合約之後,對勞資雙方都是一種
約束,邏輯上來說一般的一年式契約,一年內均不能提離職的較常見,至於兩個月薪
水要視你的年所得與違約金有沒有對價關係,如果勞資雙方不能就違約金部份達成共
識,一般只能透過勞資協調或是依民法提出告訴。
: 問題二:
: 公司內部告訴我們工作合約是一年一簽,但又說我們是正式員工不是定期勞工
: 今年10月合約即將到期,新合約如果仍有離職要賠償薪水的條文時,可以不要簽嗎?
A:正式員工也可以簽一年式契約,若今年十月合約到期,若新合約有離職要賠償薪水
的條文,你不簽就表示第一年的契約到期,你沒有續約的準備,那麼雇主也可以不
給你資遣費。
: 問題三:
: 簽訂這種工作合約,工時也一樣是受勞基法規範嗎?
: 目前工作時間嚴重超時,每天都10小時以上
: 但資方在合約內容沒有明載此份工作是否為責任制
: 但每天超時工作,讓身體疲累不堪,也沒有加班費可以申請
: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合法的嗎?如果不是有何管道可以獲得改善?
A:工時判定以法律來看當然是不合法,不過當自己投入職場後,你會發覺,超時工作
簡直是一種常態,尤其是像研發、行政、業務很難以量化產出方式來衡量你的生產
力,這時就要思考,工時長會不會是我自己的效率低落?
而一般較容易量化產出方式的工作,就會計算加班費,例如生產線的員工
: 問題四:
: 10月合約到期前,資方是否需要提前詢問勞方續約意願?
A:當然需要。
: 問題五:
: 若合約未到期前,資方要求勞方離職,是否可請求遣散費?
A:這是合理的,還要看合約對資方有沒有懲罰性賠償。
: 問題六:
: 如果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公司要求重新簽署一份合約
: 這樣是合法的嗎?如果已經簽署了可以主張後面所簽訂的合約無效嗎?
A:勞基法並無此類規定,不過申請留職停薪,而資方也同意,顯然原合約不適用
了,雙方合意的話原合約就算中止,另定新契約也是合理的。
: 問題有點多,感謝抽空回答的專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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