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年資合併計算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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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於今年的3月31日離開目前服務的公司 但又於今年的5月18日返回公司
請問是否可照勞基法第2章第10條法規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
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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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Selena2011-07-11
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故對上開條文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事由離職,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均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判決文〉
因為該條文內之『因故』沒有明確的用詞,因此勞工局大致解釋辭職再復職年資會重新起算。勞基法有許多條文都是模糊地帶,要勞工舉證、告發等不明確的就是勞工看不懂詞句,所以知識┼才會有這麼多的勞工問題,總統與勞委會官員都是法律學者,卻是最不照顧勞工,總是自我感覺良好還要道德勸說企業幫勞工加薪,好天真的政府。
你的問題問勞工局大概是重新起算,不然有時間又不缺工作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看看。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7-07
如果當初是你自行離職
那麼是不會被合併計算的
Carol avatarCarol2011-07-09
離職未滿三個月復職之情況,年資應繼續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