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投了某政府單位的一個自然人勞務委外的標案,其實就一個徵人的項目,但用的是政府採購法方式。1.購買簡章需要200元,一開始有給收據,後來卻說要作帳用所以收走了,請問合理嗎?2.開標當天,電話通知說少打了一個勾,不用面試了,聽說投標的人很多,只是很巧符合資格的人數剛好是錄取人數,請問金額都一樣的文件,不同的只差在履歷,這樣開標後文件都沒辦法補救嗎?另外可以把我的履歷要回來嗎?3.請問開標金額大家全都是一樣,有符合採購法嗎?
關於政府採購法自然人幾個問題,求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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