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教育選擇權所保障的對象為何?
先說案例
我讀的學校為全台唯一實施精緻師培計畫的學校
內容大致上為大一生需考師資生考試
學校的師資培育課程分為兩階段
通過的學生在大學階段得修習師資培育課程(一)
大學畢業後需在校內就讀研所才能修習第二階段
不就讀研所或考取外校的學生則視為放棄
大學階段所修習的師培學分不予採計
所以意謂著
如果我想修完課程繼續後面教檢、實習...的程序
我就必須在校內讀完研所
這樣是不是變像將學生綁在學校
且研所所開放的名額不可能讓全大學部的學生都錄取
勢必就有人要放棄教程
我想請問教育選擇權所保障的對像為何
我只有看到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提到教育選擇權
但在條中所提的是國民教育階段
且是家長有權選擇
那學生本身有教育選擇權嗎?
不就讀學校就得放棄所修學分
變像要求學生在校就讀
這是否侵犯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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