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與廢死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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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iKVM1l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時間: Wed Nov 2 21:38:25 2011


XSZX:為什麼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 58.115.9.76 11/02 20:44
XSZX:初說好的權利? 58.115.9.76 11/02 20:44
XSZX:你說了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當犯 58.115.9.76 11/02 20:45
XSZX:罪者未盡到他「應該守法」的義務,當然得否定 58.115.9.76 11/02 20:46
XSZX:其守法應得之權利,如果不能,那守法有何意義 58.115.9.76 11/02 20:49
XSZX:?又有誰會願意盡到其所應盡的義務? 58.115.9.76 11/02 20:50

這位閣下,你似乎誤會了一些事,

民法也好乃至行政法規、訴訟法,甚至刑法之中,

哪怕已經到了死刑處刑台,依然仍保障人權,你知道為什麼嗎?


人權是不是「先天」存在的,這爭議很大,但要處理上面這個問題,卻很重要!

如果,人權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憑什麼剝奪我們的權益?

如果,人權不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是不是可以隨時剝奪我們的權益呢?

也因此,這個問題,我認為很重要!也是要處理人權問題,首先認知的!


「人」,在法律上稱之為「自然人」的人,不是法律給予人格的「法人」,

就生物性上,自然人是先天存在的,請問何謂「生物」?--生命!

人與生物又有不同,因為人有理性,有創見文明的能力,

因此,人的「腦袋裡的東西」是先天存在的,也是無法剝奪的,

人與人之間相處,在文明之前,並無分高低貴賤,人基本上是「自由」的,

但是,人的時間有限,能夠掌握資源投入生產,因此出現「分工」與「交易」,

如果人們沒有「一點點私有財產」的概念,如何分工與交易?

哪怕是,古老的共產社會,但每個家庭依然有屬於自己或自己家庭的東西,

否則,如何可以消費?如何可以儲藏?如何可以與他人發生借貸或互助?

人有自己對他人的愛惡,我愛誰我討厭誰,我愛跟誰交往或繁殖後代都可自決,

因此,組織家庭、婚姻乃至於性自主,難道會是大家「公有」的嗎?

直到人開始多了,有了社會組織了,規範才慢慢變多,分工也越明顯,

許多制度於焉產生,甚至「死刑」也是,「以暴制暴」也是


話說,這些東西,你要跟「誰」說才有?難道不是與生俱來的嗎?

是後來的法律一一的束縛著我們,目的是因為人們不懂尊重互愛,人多紛亂也變多,

法律才是「後天」的,生命、自由、財產與追求文明,才是「先天」的,

不是憲法賦予我們權利而是憲法「還給」我們權利,並確定了「社會義務」,

要知道,人不可能「一個人」活在這世界上,因此總要對社會負擔點責任!

但是其「社會義務」必須依存於保障我們的「基本人權」上,否則就是無意義!


再回到你問的,犯罪的人違反了他的義務,難道還要「保留」他的權利嗎?

當認識到:權利是「天生」的,法律給予他的責任反而是「外加」上去的,

那麼,為何你還要「守法」?反正是別人附加上去的,只要沒被抓到我幹麻守法?

話說是誰跟你說:「你」要守法?

其實,是政府要守法,刑法告訴政府說除非人民犯罪否則不能處罰,

訴訟法告訴政府與法院說除非有合格的偵查與審判程序否則不能定罪,

行政各法規告訴政府說要依法行政否則就是違憲違法,

憲法是告訴政府、國會與法院說要遵守權力分立與保障人權否則人民可以推翻你!


法律要客觀、一致且公正的,

不管是總統、大企業總裁、政黨領袖,還是平民、流氓、嫌疑犯,

法律之前,無分性別、種族、血緣、財產、階級、職業、籍貫、宗教、黨派,

人人都應平等待之,既無權享有特權,也不可受到歧視

這不是「理想主義」,而是「法的精神」就該如此,

就像內閣制與總統制各有不同,但長時間的政黨互動下,又怎知是怎樣的樣貌?

總之,該守法的是政府,人民是依靠法律保護自己的...


--
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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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11-11-05
為什麼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
初說好的權利?
Jack avatarJack2011-11-07
你說了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當犯
Ethan avatarEthan2011-11-08
罪者未盡到他「應該守法」的義務,當然得否定
Daniel avatarDaniel2011-11-10
其守法應得之權利,如果不能,那守法有何意義
Selena avatarSelena2011-11-12
?又有誰會願意盡到其所應盡的義務?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11-13
你混淆了現實與設準
Steve avatarSteve2011-11-15
人權不是"天生"的,而是理序優先
Jake avatarJake2011-11-17
伊斯蘭教律法偷東西要剁手,通姦要用石頭
打死符不符合"人權",如果不能面對這個
那麼再怎麼高談法的精神也不脫理想主義
Lydia avatarLydia2011-11-18
近代以來的自然法傳統還是未衰微啊 XD
Yuri avatarYuri2011-11-20
不好嗎,呵呵!我都想捨棄我執了!
Mason avatarMason2011-11-22
避免把法律變嚴酷是對的,然而需要用天
Tracy avatarTracy2011-11-23
賦人權當理由嗎?其實從19世紀到20世紀
法社會學和後現代主義也都都有論述
Selena avatarSelena2011-11-25
所以,我才說「社會責任」這個東西
因為,人雖有固有權利但是為了社會安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11-27
定,還是有些社會責任在,並不以此否
定否些人權是天生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1-11-28
把「想要」置換成「應要」看起來是比較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1-11-30
偉大,不過這可說是一個偷懶的作法
Sandy avatarSandy2011-12-02
每當看到天賦權利的時候,我都會想到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1-12-03
fallacy of is-to-ought XD
Eartha avatarEartha2011-12-05
老實說,把外面給的東西從身上拿走後
你就會知道自己剩下什麼...那就是固
有的,因此不用如此敵視天賦人權,
Queena avatarQueena2011-12-07
但我覺得說「天賦」太過基督教義就是
了,因此我說與生俱來的本質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12-08
你講半天還是不脫CrazyMarc的批評
Megan avatarMegan2011-12-10
討論半天,你討論的不是"法",是"道德"
Dora avatarDora2011-12-12
然而我覺得最危險的點正是在
把法給道德化了....甚至不用說道德,單獨
Dora avatarDora2011-12-13
抽出"秩序"這一點,就很容易走上決斷論的
路徑....
Thomas avatarThomas2011-12-15
法的目的何在??如果不認識這點,那麼
至今為止的民主憲政都是假的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1-12-17
後天構造出來的和"假的"是兩回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1-12-18
後面構造出來的是什麼??
Annie avatarAnnie2011-12-20
是法律先,還是道德先??
傳統的法律包含刑法個人罪章與民法,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12-22
幾乎多建立在道德性上,否則何來罪責?
除非不討論主觀意志與罪責,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12-23
否則刑法本身就是高度道德化的法律
憲法的人權專章更是如此...
因此不是法律被道德化了,而是道德被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12-25
法律化了,社會義務也是如此
不然為何企業追求利潤極大化的同時,
會被要求應該要有一些社會責任呢??
Bennie avatarBennie2011-12-27
因為有人不爽,產生意志的對抗
Necoo avatarNecoo2011-12-28
道德和法律都是被構建的,人類有社會交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12-30
往活動的需求,再從這需求尋找對策,這
些都是被想出來的東西
沒吃到好處的人會不爽
Puput avatarPuput2012-01-01
誰在不爽??
Kyle avatarKyle2012-01-02
所以我原文說了,人出生是沒有是非善
Oliver avatarOliver2012-01-04
惡之別的,老子說:天下皆知美之為美,
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
因此所謂的保障人權充其量只是把被
David avatarDavid2012-01-06
社會統治者侵奪的東西拿了一些回來
用什麼理由呢?就說這是人權!!
Agnes avatarAgnes2012-01-07
但人權這名詞自始並不存在...但我們
Erin avatarErin2012-01-09
無時無刻卻身受其利,而認是他人賦與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01-11
觀念無法給人利益,行為才能,講白一點
認為自己有理所當然的某種權利,太過忘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01-12
恩負義,現在享受的利益,哪裡是寫在憲
法裡那幾個字給的呢?
Hedwig avatarHedwig2012-01-14
除法以外再無權利,任何意圖把權利架構
Rachel avatarRachel2012-01-16
到比法更高的努力,不過是為了評價法律
找的藉口罷了,不存在客觀妥實性,需求
Jacky avatarJacky2012-01-17
的滿足以及基於需求產生的行動,根本不
Andy avatarAndy2012-01-19
需要自我美化的理由,創造了權利這個概
念,自由精神就成為了概念的奴隸
Lucy avatarLucy2012-01-21
人權最適合的位置是在太廟裡享受冷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