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與勞動刑的改革 - 法學
By Oliver
at 2011-10-21T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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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dDX79u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自由刑與勞動刑的改革
時間: Tue Oct 18 09:37:07 2011
台灣刑罰目前依照刑法規定,分為主刑與從刑,
而主刑(刑法第33條)由重至輕,分別有: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罰金
從刑(刑法第34條)有: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另有「易服勞役」與「保安處分」等
我現在想討論的是,有關「拘役」與「自由刑(有期與無期徒刑)」:
拘役,依照刑法規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最長可增加至一百二十日,
就分類上,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相比,屬於「短期自由刑」
其刑罰對象在於那些最較輕的罪行或罪責,而判決執行的,
但依各國狀況,往往執行不彰,尤其是當拘役是在看守所或監獄執行的話
也因此漸漸衍生出「在家或附近警局執行」或「廢除改以罰金」的趨勢,
尤以前者,我認為最適合台灣可以深入探討
先丟幾個問題: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成本如何?
第二、依照罪刑輕重不同是否可以將犯人加以區別,防止染上其他惡習?
第三、是否可以達到當初建立與判刑的目的與效果?
就第一點而言,監獄有其「固定成本」,因此可以攤掉「變動成本」,
但是,就第二點與第三點而言,短期自由刑是否有其必要?
再就幾面探討:
其一、這是個老問題,也就是很難區別犯人,因此可能染上更多惡習
其二、由於判拘役的都是輕罪,或許可以改成在家服刑,或者在附近服刑好些呢?
其三、美國某些州開始試行「平時依然上班,但週末回到家中或附近警局服刑」,
如此可以降低監獄人數,也可以避免發生一些常見的自由刑問題
其四、受行人是否可以任意選擇罰金或拘役其一呢?又或者可以直接改為「懲役」?
所謂的「懲役」,其實就是日本「社會勞役」的說法,
換言之,將「拘役」改為「懲役」,是否可以降低成本呢?
而且根據研究,讓受刑人參與勞動服務社會,也更容易重新「回歸社會」,
自由刑本身是處罰,但釋放後對受刑人是另一種處罰,
如對家人的影響,及對受刑人本身都是雙重傷害,且可能會造成社會負擔,
自由刑的目的是在「重新社會化」,如果「無法回歸社會」,那麼就無需存在了
日本的懲役接近我們刑法中的「徒刑有附加勞役」那樣,
我的想法是,如果「勞動刑」的概念可普遍些,甚至不要讓人民去選,
會不會反而可能改變整個社會風氣與對受刑人的觀感,而受刑人本身更能贖罪呢?
簡言之,將勞動刑變成一種能夠「向社會贖罪」的正式刑罰,
既可達到類似拘役的目的,可減緩監獄密度,也可以促進回歸社會
總之,就現行法上,
我主張,將主刑改為:
一、死刑(這邊我保留「終身監禁」與「繼續執行死刑」)
二、自由刑,少則180天,多則六十年,出獄後可繼續執行保安處分
三、勞動刑,少則3天,多則四十年,可與自由刑結合
四、罰金刑
罰金刑可改服勞動刑或自由刑,
則一天折抵不得超過3000元,而合併執行不得超過各易刑的最上限,
但勞動刑是否易科罰金,應由法官決定而非犯人,
如此一來,應可杜絕一些重大經濟罪犯以往在罰金易服勞役時的「窘境」,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自由刑與勞動刑的改革
時間: Tue Oct 18 09:37:07 2011
台灣刑罰目前依照刑法規定,分為主刑與從刑,
而主刑(刑法第33條)由重至輕,分別有: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罰金
從刑(刑法第34條)有: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另有「易服勞役」與「保安處分」等
我現在想討論的是,有關「拘役」與「自由刑(有期與無期徒刑)」:
拘役,依照刑法規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最長可增加至一百二十日,
就分類上,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相比,屬於「短期自由刑」
其刑罰對象在於那些最較輕的罪行或罪責,而判決執行的,
但依各國狀況,往往執行不彰,尤其是當拘役是在看守所或監獄執行的話
也因此漸漸衍生出「在家或附近警局執行」或「廢除改以罰金」的趨勢,
尤以前者,我認為最適合台灣可以深入探討
先丟幾個問題: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成本如何?
第二、依照罪刑輕重不同是否可以將犯人加以區別,防止染上其他惡習?
第三、是否可以達到當初建立與判刑的目的與效果?
就第一點而言,監獄有其「固定成本」,因此可以攤掉「變動成本」,
但是,就第二點與第三點而言,短期自由刑是否有其必要?
再就幾面探討:
其一、這是個老問題,也就是很難區別犯人,因此可能染上更多惡習
其二、由於判拘役的都是輕罪,或許可以改成在家服刑,或者在附近服刑好些呢?
其三、美國某些州開始試行「平時依然上班,但週末回到家中或附近警局服刑」,
如此可以降低監獄人數,也可以避免發生一些常見的自由刑問題
其四、受行人是否可以任意選擇罰金或拘役其一呢?又或者可以直接改為「懲役」?
所謂的「懲役」,其實就是日本「社會勞役」的說法,
換言之,將「拘役」改為「懲役」,是否可以降低成本呢?
而且根據研究,讓受刑人參與勞動服務社會,也更容易重新「回歸社會」,
自由刑本身是處罰,但釋放後對受刑人是另一種處罰,
如對家人的影響,及對受刑人本身都是雙重傷害,且可能會造成社會負擔,
自由刑的目的是在「重新社會化」,如果「無法回歸社會」,那麼就無需存在了
日本的懲役接近我們刑法中的「徒刑有附加勞役」那樣,
我的想法是,如果「勞動刑」的概念可普遍些,甚至不要讓人民去選,
會不會反而可能改變整個社會風氣與對受刑人的觀感,而受刑人本身更能贖罪呢?
簡言之,將勞動刑變成一種能夠「向社會贖罪」的正式刑罰,
既可達到類似拘役的目的,可減緩監獄密度,也可以促進回歸社會
總之,就現行法上,
我主張,將主刑改為:
一、死刑(這邊我保留「終身監禁」與「繼續執行死刑」)
二、自由刑,少則180天,多則六十年,出獄後可繼續執行保安處分
三、勞動刑,少則3天,多則四十年,可與自由刑結合
四、罰金刑
罰金刑可改服勞動刑或自由刑,
則一天折抵不得超過3000元,而合併執行不得超過各易刑的最上限,
但勞動刑是否易科罰金,應由法官決定而非犯人,
如此一來,應可杜絕一些重大經濟罪犯以往在罰金易服勞役時的「窘境」,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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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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