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添附的一個Bug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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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學姐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民法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乍看之下好像很順,但是動產既然已經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根據一物一權主義,動產所有權已經消滅了,不動產所有人,又怎麼有辦法取得動產所有權?

請問各位大大,這是立法者的bug嗎?印象中好像游進發老師有提出類似見解(還是沒有),適用上沒什麼問題,就只是邏輯上面想不通而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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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10-29
文字說明問題而已,實務跟學說都做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
物之所有權的解釋。不用著墨過多…
Mia avatarMia2016-10-30
實務是萬能的
Sandy avatarSandy2016-10-31
他沒有先取得動產所有權又怎麼能只剩下一權....
Adele avatarAdele2016-11-02
否則動產所有人有動產所有權但是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整個所有權
會變成兩權...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11-03
法條文義有點問題,不過不影響啦
Elvira avatarElvira2016-11-03
動產因附合可作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的情況下,不動產所有
Andy avatarAndy2016-11-06
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其實變成成分就沒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