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回再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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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人告網路毀謗
但因為已經過了刑事訴訟期6個月所以地檢署做不起訴處分,
原告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來函說發回再議?
我的疑問是這種很明顯過了起訴時間的為何高等法院會發回再議?
高等法院不會把當初不起訴的原因再看過嗎?
這樣是要地檢署重新開庭再審理還是地檢署可以再駁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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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8-30
原告應該改成告訴人,上訴應該改成聲請再議,
高等法院改成高等法院檢察署。
Olivia avatarOlivia2009-08-30
再議有理由是撤銷原處分,命繼續偵查或起訴。
Megan avatarMegan2009-08-31
究竟高檢署是用甚麼理由,我想應該有寫。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9-09-02
不過原文作者並沒有引述,地檢署重新偵查後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09-07
如果確如原文作者所言逾告訴期間,那仍可再為不起訴
Oscar avatarOscar2009-09-08
原po您確定事實的確是「很明顯」的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嗎?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09-09-10
告訴期間不是自誹謗時開始算,而是自告訴人「知悉犯人」開始
算喔(參刑訴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