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先進好:我是一名醫師,我有個患者,也是我的朋友,診斷出不孕症。根據我的臨床經驗,至少在我的西醫領域上,他所得到的不孕症並無任何解決的方式,唯二可行的方法是領養與精子銀行。但是他卻被他的家人帶去算命師那裡,於是算命師給他食療(吃一些養生食物,不貴,就是一些豆類等等日常食物),後頸按摩穴道推拿,甚至到他住處看風水,想用這些方式求子。算命師說他是分階段收費的,一開始就先交2萬,只要之後精液檢查有精子出現,就再交2萬,完成受孕,再交2萬,胚胎發展在腹中四個月,就交完剩下的4萬,一共10萬。(因為是他家人拉他去的,所以由他家人支付這些錢,據我所知,他的家人非常迷信)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第一、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關於算命師言論的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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