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高手解惑此事雖然屬於勞資爭議事件,但必須確定雇主(即資方)有無涉嫌<常業詐欺罪>事之始末概述:1約在93年間,S公司向縣政府申辦<員工工作守則>登錄2該<員工工作守則>內容其中明定「工作時間」為「非週休二日制」‧即每兩週上班84小時,「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舊制放假3該<員工工作守則>獲縣政府核准之後,資方只提示給勞工(即勞方)閱讀後即收回,並未按勞基法規定要求勞方簽名,也沒有分發給勞方持有及遵守4嗣後,資方即違反<員工工作守則>,片面以<年度行事曆>規定「每兩週上班88小時(且每月第1、3、5週六均規定上班全天),「國定假日」則片面改為依照勞基法新制放假(即每年多上班約八天),概以一般正常上班付薪(未按勞基法計付加班費)5因資方未發給勞方該<員工工作守則>,致使勞方並不知受資�
關於詐欺罪構成要件,請法律高手解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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