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欺罪構成要件,請法律高手解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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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律高手解惑此事雖然屬於勞資爭議事件,但必須確定雇主(即資方)有無涉嫌<常業詐欺罪>事之始末概述:1約在93年間,S公司向縣政府申辦<員工工作守則>登錄2該<員工工作守則>內容其中明定「工作時間」為「非週休二日制」‧即每兩週上班84小時,「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舊制放假3該<員工工作守則>獲縣政府核准之後,資方只提示給勞工(即勞方)閱讀後即收回,並未按勞基法規定要求勞方簽名,也沒有分發給勞方持有及遵守4嗣後,資方即違反<員工工作守則>,片面以<年度行事曆>規定「每兩週上班88小時(且每月第1、3、5週六均規定上班全天),「國定假日」則片面改為依照勞基法新制放假(即每年多上班約八天),概以一般正常上班付薪(未按勞基法計付加班費)5因資方未發給勞方該<員工工作守則>,致使勞方並不知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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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7-15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構成要件有三,一為行使詐術,二為因詐術而使被害人陷於判斷的錯誤,三為被害人因陷於判斷的錯誤而為財物交付之行為,此三者必須同時成立,缺一即不構成詐欺罪。大大您的案件並沒有「財物的交付行為」,只有勞務的付出,所以一看就知道是民事糾葛,與刑事犯罪無關,因為雇主積欠薪資是民法第179條所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亦即不能因大大您有勞務付出,而謂雇主涉有刑法詐欺罪嫌等語云云。建議大大應採民事途徑求償薪資,告刑事小心會被老闆反告誣告喔!2010-07-1308:12:45補充:再補充一下,應該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來請求给付薪資,會比民法第179條更適當。不過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建議大大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訴處理!2010-07-1714:03:42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