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遣費的計算 - 法律
By Oliver
at 2015-01-07T00:00
at 2015-01-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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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已經結清舊制的勞退,改用新制的
那舊制的年資還要發資遣費嗎?
因為爸爸身體關係,必須結束工廠營運,
退休休養身體
麻煩請好心人幫我解答Q_Q
已更新項目:
謝謝回答!
爸爸是雇主。
另外再請問一下 關於謀職假是一定要讓被資遣的員工行使的嗎?
因為謀職假業主是必須要給付薪資,目前爸爸已經有提前三個月告知了,
不過他似乎現在就要惡意要請假導致公司營運虧損,可以不給假嗎?
因為這樣算起來他一個月請八天,三個月就請二十四天~"~
那舊制的年資還要發資遣費嗎?
因為爸爸身體關係,必須結束工廠營運,
退休休養身體
麻煩請好心人幫我解答Q_Q
已更新項目:
謝謝回答!
爸爸是雇主。
另外再請問一下 關於謀職假是一定要讓被資遣的員工行使的嗎?
因為謀職假業主是必須要給付薪資,目前爸爸已經有提前三個月告知了,
不過他似乎現在就要惡意要請假導致公司營運虧損,可以不給假嗎?
因為這樣算起來他一個月請八天,三個月就請二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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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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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5-01-08T20:51
at 2015-01-08T20:51
不用!!!因為舊制有退休金 就沒有資遣費!!!
既然舊制年資已結清 剩下新制的話 退休金已在勞保局(雇主每月有提撥6%)勞工個人的退休帳戶內! 新制資遣費要給(除非他自願離職 或有勞基法第12條之情形)
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舊制依勞基法規定
有關法規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問題二 關於謀職假是一定要讓被資遣的員工行使的嗎?可以不給假嗎?
謀職假是一定要讓員工行使!不可以不給假!但是無需三個月前告知!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此可知只需30日前預告即可!!!換句話說勞工最多只有8天謀職假!!
更何況他的年資還未必超過三年(以新制算)
故即使雇主三個月前即預告 但勞工也只能於(最後)一個月請假8日!
已請假之部分無法收回(因為雇主對待勞工必須優於或等於勞基法 而且雇主也同意 當然您也可以只給8天 超過部分扣掉薪資 但不能扣全勤 畢竟雇主也有責任)
但不可再給假了!!!!
若勞工因此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又站在勞工那邊(其實勞工贏的機率低 因為您是合法的)
建議您您可循有法律位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 (這是免費的) 由第三方熟悉勞工事務的學者專家幫您處理
若您還不滿意 您可以向提供勞務所在地(通常是工作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只是很累人而已)
By Oliver
at 2015-01-10T21:30
at 2015-01-10T21:30
1 未明確表達令尊是受雇者還是雇主身分
2 所謂「結清舊制的工作年資」,是指勞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達成協議,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之退休金給與規定,按保留的舊制工作年資計算,提前發給舊制年資的勞工退休金。勞工已領取該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後,該原保留的舊制工作年資,視同已全部註銷,除特別休假ㄖ數計算或公司其他福利事項涉及年資時仍應計入計算外,不再列入資遣費給付或退休金給付計算
3 公司實施新制後,新制之工作年資期間,雇主已按勞工月提繳工資、最低提繳率6%、每個月提繳方式,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同雇主已提前〈勞工尚未屆退休年齡〉、分期〈受雇期間的每一個月〉給付勞工退休金,只是暫時由勞保局保管與運用,勞工年滿60歲,才能向勞保局領回該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裡的本金及累積收益
由於雇主已提前、分期給付退休金,只有當雇主結束營業或勞工不適任,欲資遣勞工時,雇主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按該勞工「新制後的工作年資」計算,發給新制的資遣費
2015-01-09 00:39:37 補充:
謀職假是法律針對被預告解除契約之勞工特有的補償權益
必須按「曆法」的每一個周,給予二個工作ㄖ請假外出謀職〈一個月有5周時,可以請到10ㄖ〉
注意!謀職假不是休假,必須按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所以,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謀職應徵」證明,無法提出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不准假或以曠職論
By Emma
at 2015-01-09T02:32
at 2015-01-09T02:32
所謂結清是否一年一個基數 錢都給你了 假如錢都付清了 舊制年資就結案了
那舊制的年資還要發資遣費嗎?
那就不須發資遣費了
因為爸爸身體關係,必須結束工廠營運,
退休休養身體
但是新制 退休金 雇主提撥六趴 還存在勞保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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