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位租約期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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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借原po的文也想請教一下法律板上的大神們

為何此案不能直接報警同時告對方侵占或盜竊罪呢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盜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弟的論點為合約既然以截止,雙方並無任何交易買賣關係,

應可視同遭遇第三人侵占或盜竊車位事宜。

請問小弟有哪裡搞錯嗎?

謝謝各位大神指導一下,揪正小弟的邏輯及法律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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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9-21
因為要證明刑法上的故意很難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9-22
車位是某種使用利益不是「動產」
Sarah avatarSarah2021-09-22
因為告訴人要證明「意圖」「所有」
James avatarJames2021-09-22
因為當下無法證明是"故意" 罪疑惟輕所以需要通知程序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9-23
使用跟侵占兩回事
Linda avatarLinda2021-09-22
"竊佔"也要有佔有意思一般在用320第二項通常是在他人土地加蓋建物之類
Dinah avatarDinah2021-09-23
你臨停路邊紅線國家應該找警察把你抓起來嗎...如果成立竊佔的話 所有停紅線的都要坐牢了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9-22
這樣說有沒有比較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