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糾紛對方汽車沒保強制險,該怎麼求償? - 法律
By John
at 2010-07-02T00:00
at 2010-07-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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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幫我老媽尋問關於車禍糾紛的問題,
可以請大家回答詳細一點嘛,謝謝喔 =)))))))))))))))
我方在丁字路直行與對方左轉汽車發生車禍,當時我方第二腰椎閉鎖性骨折,當下
有備案處理,對方汽車沒保強制險且車子是向朋友借的(且他朋友遭通緝行蹤不
明),目前雙方協調過一次,但談不攏。請問我方可以直接提告還是需要經過市公
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我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資料以及上地方法院時需要什麼費
用呢?
Update:
小長長 :
後面還有問題沒有回答到耶,
可以再多多補充嗎?
可以請大家回答詳細一點嘛,謝謝喔 =)))))))))))))))
我方在丁字路直行與對方左轉汽車發生車禍,當時我方第二腰椎閉鎖性骨折,當下
有備案處理,對方汽車沒保強制險且車子是向朋友借的(且他朋友遭通緝行蹤不
明),目前雙方協調過一次,但談不攏。請問我方可以直接提告還是需要經過市公
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我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資料以及上地方法院時需要什麼費
用呢?
Update:
小長長 :
後面還有問題沒有回答到耶,
可以再多多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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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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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0-07-05T19:48
at 2010-07-05T19:48
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的,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就不用
去管對方是不是有投保「汽、機車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先理賠受害
者後,特別補償基金他是會去向「加害者求償」的(這就不關你們的事了),加
害人找的到、找不到行蹤的話,這就由特別補償基金去負責找人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99年5月19公佈實施)
第七條(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第十條(加害人、受害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第十一條(請求權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十四條(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請求權之情形)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7-02T11:40
at 2010-07-02T11:40
上我部落格去參考處理流程,
不清楚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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