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條件房屋買賣交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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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A先生賣方B小姐,於房屋買賣交易時,A先生同意B小姐繼續無償使用買賣標的直至
B小姐高齡95歲母親往生後再18個月,再行搬離,但A先生得知B小姐已購置新屋(目前出租),
且高齡95歲母親也已得知房屋已經售出,情緒並無太大起伏,故A先生請求B小姐搬出,
因為當初顧慮母親受影響的原因已不存在,但B小姐主張買賣合約附約清楚載明當初約定
條件是母親往生後她才必須搬離,故不願搬出,因此A先生遂提出告訴,控告B小姐返還房屋,
原因是當初附帶條件的好意,已不存在,要求B小姐搬離.
不知這樣的案件,就法律的觀點,對A先生與B小姐,各會有什麼樣的解釋呢?實務上法官
會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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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5-02-10
個人看法:本合約對買家顯失公平(賣家也未補償租金等等)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2-13
B小姐本有撫養母親之義務,今B把自己的新房出租獲取利益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2-15
卻讓A先生必須無條件提供使用到未定期的親屬過往後18個
Zora avatarZora2015-02-19
月,而房子賣價是否因這個但書賣的比較便宜,如無較便宜
搬出或者是要求租金都可能作為請求選項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2-20
強制遷出可能較難,但是"租金請求"卻是可行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02-24
法律案真實不會看AB會看他們的關係,誰說法律之前人人
平等??哈,你認定是無償使用借貸,但定了 期限....究
竟有否情勢變更?或是目的不純在,,,絕對會因為法官
生活經驗不同而有區別。跟你口才長相....全部有關係。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3-01
無償使用是對路人甲還是有關係的人甚至曾具有義務的人
,差別很大。路人是不會有那麼長的無償借屋!!!還是這
是契約賣價已經反應??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3-02
買價以當初時間點還高於行情,與A小姐再買賣之前也不認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3-05
識,A先生會答應這樣的條件,只因為喜歡這間房子
Hedda avatarHedda2015-03-05
A先生與B小姐也都是6.70歲老年人,並沒有不存正的目的
Kelly avatarKelly2015-03-06
附條件的"好意"是內心小劇場還是寫明的?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3-08
行情 房子這價值因人而易
還見過買方付10%後SARS太近決定違約過兩週賣方要移民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3-12
主動降50% 再問你真的不買 買方:我買 XD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03-13
附條件是明文寫在合約書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