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的薪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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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外地到高雄某一家外科診所工作大約9天後離職(有提前告知離職)事因如下:在這家診所工作一直被使喚來去,因為還有跟安養院合作,因為診所超收安養病人,使得每天有推不完的輪椅,也都是我一個人在推,所以每天回到家發現腳都有很多新的瘀青,做回收也是叫我一個人做,回收都是醫生他們家的,每次都有一堆而且都不分類不清洗,有很多螞蟻和散發濃濃惡臭味,在這做得好沒人看見做不好只換來責備...這家診所裝了很多監視器也有錄音,常常都會有被監視的感覺,講話做事都要變得很小心,加上剛去工作時發生一些小意外,去醫院做檢查還自費了一筆上千元醫療費,醫院的醫師跟我說可以申請職災,所以隔天馬上向老闆提出申請職災,但對方也不願意態度也甚差後來有到勞保局詢問,但因為老闆沒幫我保勞保,使得我就算要申請職災也是無從申請,很多事我都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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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avatarJoe2014-08-12
有一個觀念先釐清,發生職業災害,不管公司有沒有加保勞保,公司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補償。公司未加保勞保,只是公司不能用勞保來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所有補償金額,公司必須自行負擔。「勞保」由「勞保局」管,是「中央」政府單位。「勞基法」由「勞工局」管,是「地方」政府單位。兩個很像,但實質內容完全不一樣。^.^你的「小意外」如果是交通事故,最好有警察的交通事故調查紀錄,這樣才比較好舉證是「職業災害」,畢竟交通事故要認定為「職業災害」須符合:1.未違反交通規定。2.在上下班的必經之路上。不符合其中一項就不認定為職災。如「小意外」是針扎、滑倒等,在診所內發生的傷害事故,不論嚴重程度都是「職業災害」。診所都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
Hedda avatarHedda2014-08-11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如果你覺得老闆有一直拖延的意思,可以唬他「你有一個叔叔在勞工局上班,叔叔說,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老闆就應該結清工資並給付勞工」,再問他:「要直接給,還是等勞工局的叔叔向他要?」你當然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不必準備資料,受理的承辦人會引導你。但對方會不會又耍什麼手段就很難說,如果有人向你建議申請調解,我會勸你先別考慮,因為要回薪水天經地義,政府本來就有義務維護勞工的權益,「調解」通常是被老闆洗臉的情形居多。至於時薪140會不會變115,我不敢說,但的確有不知廉恥的雇主,連一點小錢都要ㄠ,當然您可以堅持或要求對質….,不過,到那一步情形就不樂觀了,沒有書證、也沒有證人,如果承辦公務員也找不到合理的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