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授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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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好 想請問一個民法總則的問題

案例:甲18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於乙,
並代理乙對外與丙為法律行為;事後,甲之
法定代理人丁拒絕承認該僱傭契約,則甲所為之
代理行為,效力為何?

通說採無因說,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不違反本人之意思,
故無害於本人之利益;再者,代理人不因代理行為而負義務,
故亦無害於代理人。
代理行為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類推適用民法第77但書,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身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但是,我腦筋一直轉不過來,假使甲是服務生或店員,
不小心弄傷顧客丙,顧客不是可依民法184(侵權行為)、
187(法定代理人之責任)、188((僱用人之責任)向
甲、乙、丁三人求償嗎?
感覺代理還是有負賠償責任之風險,
為何算是無損益之中性行為呢?
另一個問題是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該僱傭契約,
是否甲及丁不用負連帶責任呢?

謝謝前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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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7-03-18
代理權是一種權能的授予,僱用則是為他人服勞務的契約,
兩者本質上不同。甲的侵權與否與僱用是否有效也須單獨判
斷。丁的188實務上認為不以有有效僱用契約為必要,客觀上
是為對方服勞務就須負責,因此縱僱用被拒絕承認,甲仍舊
是基於為丁服勞務的事實而造成侵權,故有188適用。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7-03-19
謝謝你的解答!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3-23
侵權行為與有無代理權無關,是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03-27
謝謝解答 我把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混在一起了 感激各位前輩